问题 | 民法典中追偿权转让有法律依据吗根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民法典中追偿权转让有法律依据吗根 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追偿权是债权的一种,是可以转让给第三人的。但是如果依照其性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则无法转让给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 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 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 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 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以上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追偿权是一种债权,原则上是可以依照当事人的意愿转让给他人的。 但是有些债权依照其性质,或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能转让。 欢迎您在上向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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