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合同成立方式包括什么,保证债务的范围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保证合同成立方式包括什么 保证合同可以单独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二、保证债务的范围 (一)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 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三)违约金。 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 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四)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人和债权人可以是单独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也可以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 采取什么方式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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