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合同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一、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合同 征收补偿协议是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的,而征收部门是行政机关,所以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拆迁怎样评估价值市场评估价: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 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 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而征收部门是行政机关,所以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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