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托人保管贵重物品被不小心损毁怎么赔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托人保管贵重物品被不小心损毁怎么赔 1、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保管人有重大过失的,那么需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是按贵重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不过,如果托管人未声明是贵重物品,那么物品遭到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2、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人赔偿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 义务 1、保管义务。 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其内容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 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亲自保管物品。 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 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还保管物。 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 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4、附随义务。 包括: (1)危险告知义务。 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法院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还义务。 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 托人保管贵重物品被不小心损毁怎么赔托人保管贵重物品,必须要建立在对方自愿基础上,如果强制对方替自己保管贵重物品,遇到损毁很难要求对方赔偿。 如果对方收费后托管贵重物品,却损毁,当事人要求赔偿,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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