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的物不存在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标的物不存在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合同无效。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的标的物签订的买卖合同,显然是运用欺诈手段、双方恶意串通或是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订的买卖合同,使买卖合同从签订之日起便不具有履行及实现同的目的可能。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了以下情形: 1、一方实施欺诈、胁迫的行为,从而订立合同,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从而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3、双方当事人以合法的形式来订立合同,从而掩盖自己的非法目的; 4、合同的内容或者形式,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5、合同的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我国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哪些条款有效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2、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违约金条款属于上述第一项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即使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也继续适用。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赔偿责任。 以欺诈的方式所订立的合同都是可以认定无效的,以标的物不存在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就可以认定出卖人是属于欺诈方,对于买方是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起所有的责任,合同的成立必须要在公平、公正的情形下处理,而且也需要表达出双方的真实意思,这样才能确定此合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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