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式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一、强奸式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 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 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 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 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 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如果强奸妇女的话,那么我国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说强奸的对象还不满14周岁,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 强奸这种行为是非常恶劣的,遇到这种事情要勇于揭发。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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