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什么因素下合同无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一、民法典规定什么因素下合同无效?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二、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 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3、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的,就应当将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出于故意的,那么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给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同时,在追缴故意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时,要注意保护非故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说非故意一方的合法财产是不能追缴的。 合同的签订是需要多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然后才能够签订,否则合同上就不会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合同一旦签订成立之后,若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显示公平所签订的合同,会导致合同无效。此时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按照合同的内容来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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