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犯罪判决书格式有固定要求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公司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单位犯罪判决书格式有固定要求吗 单位犯罪判决书格式是有固定要求的。 其内容需要包括: 被告单位和诉讼代表人以及辩护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以及住所等信息; 明确陈述案件相关内容; 写明判决的结果不能有让人产生分歧或者模糊的字眼等。 我们在正文会为大家做出详细的说明。 二、应用说明: 1、本判决书与“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格式相比较,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首部 1、本判决书仅适用于“双罚制”单位犯罪公诉案件,因此,“被告单位”项下另列“诉讼代表人”项。 并需注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其单位的任职情况,已表明其行为与职务有关。 2、诉讼代表人,是指代表被告单位出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若其亦被指控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应由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人民法院也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3、当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时,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应当负刑事责任。 制作裁判文书时,不再列单位被告。 4、受案后判决前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则在首部写明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内容,然后再写明其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4、犯罪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资产重组情况的,应当追究原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承受原犯罪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的刑事责任。 制作裁判文书时,仍应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在原单位名称后用括号注明“何时已变更为×××单位”字样; 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二)事实 1、本文书“经审理查明”的内容是针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的模式制作的; 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则应相应改动。 2、叙述“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部分,可按照单位犯罪的具体情况一并叙述或分别叙述,但表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单位犯罪罪责以外的其他犯罪时,应单独列项。 (三)理由依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在论证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着重阐述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以及实行“双罚制”。 (四)判决结果 1、本文是针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定罪判刑、定罪免刑或者宣告无罪的模式制作的。 若条件变化,如有的定罪判刑,有的定罪免刑,或者有的定罪判刑(免刑),有的宣告无罪等,则应相应改动。 根据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单位不构成犯罪的,除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外犯有其他罪行,否则不得以犯罪论处。 2、若出现首部第4项载明的情形,则判决结果的第一项应写为“对被告单位终止审理”,并在相应部分阐明终止审理的理由; 第二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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