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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善意取得怎么认定的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认定是: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第三人,取得房产的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的情况下进行登记后一般认定为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是找无权处分人进行赔偿。如果受让人已经善意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那么其依法享有物权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但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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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4:3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