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哪些 |
分类 | 征地拆迁-土地承包 |
解答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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