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征地拆迁-土地征收 |
解答 |
![]() 一、湖南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征收湖南农村地区的土地,被征收方一般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数额为几十万元。具体的补偿金需要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等。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前,不得动工建设。 2、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进行补偿登记。 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依法约定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等。 二、征地补偿标准怎么确定? 1、征地补偿由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公布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区片,并明确其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参照农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 2、征地补偿标准需要进行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主动及时公开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将土地征收报批材料、征地批准文件、征地补偿费用情况等信息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不管征收的是湖南,还是其他省市的土地,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的政府,都需要向被征收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必须要结合当地相关政策确定。诸如征收的是湖南地区的房屋,确定补偿金的时候,就需要遵守湖南当地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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