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规定刑事案件不能撤案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
解答 |
一、根据规定刑事案件不能撤案吗? 1、刑事案件立案后不一定能撤案。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3、刑事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二、刑事案件撤案后能再次立案吗? 1、刑事案件撤案后不一定能再次立案。 撤销案件后 如果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是可以再报案的。否则 ,报案也不会立案。 2、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报案人可以去纪委、监委实名举报。 其次,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什么情况下构成刑事案件? 1、实施了违反《刑法》的行为、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构成了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2、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 (1)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2)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3)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4)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3、刑事案件构成要素: (1)作案时间要素; (2)作案空间要素; (3)案件相关人要素; (4)案件相关行为要素; (5)案件相关物要素。 还有一个简单的鉴定方式,如果鉴定构成轻伤以上则为刑事案件。 只有达到了特定的立案条件,公安机关才会决定立案处理刑事案件,立案后如果发现案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那么公安机关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撤销案件。如果对刑事案件不能撤案吗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