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中有刑事拘传权的机关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诉讼中有刑事拘传权的机关有哪些? 1、刑事诉讼中有刑事拘传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一般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吗? 1、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拘传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但是司法实践中拘传执行者是公安机关。 2、检察院拘传的程序把握以下几点: (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应当由检察长批准,并签发拘传证。 (2)执行拘传可以由检察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进行,但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拘传时,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4)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5)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三、拘传被告需要出示拘传票吗? 1、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 (1)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2)检察院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然后立即讯问。拘传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3)拘传被告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2、可以拘传的情形 (1)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2)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3)人民法院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可能会被拘传。根据规定,拘传与刑事拘留、逮捕等一样,也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对刑事诉讼中有刑事拘传权的机关有哪些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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