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法规定哪些疾病不能结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一、民法典禁止结婚的疾病 《民法典》中取消了有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二、民法典规定结婚的条件 《民法典》规定结婚的条件是: (一)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法定年龄以户口薄、身份证为准。 计算法定年龄应以个人的周岁计,不能以两个人的年龄合并计算。 法定结婚年龄是政府依据我国人民身心发育及责任能力和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为控制人口过度增长、保证优生优育制定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二)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必须是男女完全自愿,是基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一方不能把结婚要求强加于另一方。 (三)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是对“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也是婚姻自由的具体体现,这里的“强迫和干涉”包括父母等长辈,也包括兄、姐和其他人,如果有“强迫或干涉”的情形,则是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对其加以劝说,如果“强迫和干涉”造成后果,则应负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