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总则关于限制代理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仲裁法规 |
解答 |
![]() 《民法典》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一、民法典关于限制代理是怎么规定的?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民事诉讼哪些人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 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这样的能力或资格,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由此得知,关于限制代理也是要分不同情况的。比如代理人已经没有代理资格,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被代理人死亡的等这些情况,代理人的代理职权都会受到限制。而且双方的代理合同当中,一定要明确的交代清楚代理人的权限问题,超出代理权限的一些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是需要有代理人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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