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权人享有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权利 (一)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质权人转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出质人以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而出质人对应收账款转让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质权人享有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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