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犯罪客体诈骗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对所有权要准确科学地界定其内涵和外延。 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自由处置的权利。同时,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可以分离,所有人并非一定要同时拥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四项权能的分离现实决定了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可能是所有权中一项或几项,并不一定总是侵犯到公私财产所有权本身。由于刑法和民法的区别,对财产所有权在诈骗罪中的意义也应做宽于民法的理解,即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中的任意一项权能均应认为是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权能中的一项或几项,应认定构成诈骗罪。以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关系为例:在所有权和占有权为同一人享有时,占有权就包含在所有权之内,诈骗罪侵犯的就是所有权,也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侵犯所有权。当所有权和占有权分离,所有权人与占有权人并不同一时,如果诈骗人从占有权人处骗取财产同样可以构成诈骗罪,这又可具体分为几种情形:(1)非财产合法所有人从产合法占有人处骗取财产的;(2)财产合法所有权人从合法占有人处骗取财产的;(3)财产合法占有权人从合法所有人处骗取财产所有权的;(4)行为人从财产非法占有人处骗取财产的,因为此时财产所有权应该归国家,理应由国家收缴而不能由某个行为人取得。 二、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成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我国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一般认为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可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构成诈骗罪在客观行为方面的必要条件。此外,被骗人处分财物、被害人遭受财物的损失以及诈骗行为和财物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诈骗罪客观要件的组成因素。一般而言,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行为人欺骗被骗人,被骗人处分自己的财物给行为人,此时,被骗人和被害人同一,诈骗人和受益人同一;二是行为人欺骗被骗人,被骗人处分第三人的财物给行为人,此时,被骗人与被害人分离;三是行为人欺骗被骗人,被骗人处分自己的财物给第三人,此时,行为人与受益人分离;四是行为人欺骗被骗人,被骗人处分第三人财物给行为人指定的第四人,这时,行为人与受益人、被骗人与被害人分离。 1、欺骗行为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被骗人陷入错误认识,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地交出财物,使财物由被害人转移到实施欺骗行为的行为人一方。 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举动等多种方式捏造明知是虚假的事实欺骗被骗人,使被骗人误以为真或者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误以为是存在的。捏造事实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是伪造、涂改单据,也可以是编造谎言、假冒身份。“事实”是指被骗者处分财物时根据诈骗者虚构而作为判断基础的“事实”,它可以是部分事实或全部事实,也可以是过去、现在或是将来的事实。无论哪种事实,只要能使人基于事实而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就构成诈骗上的虚构事实。但是,虚构有关将来的“事实”不一定就认定为诈骗罪,如果虚构的将来的“事实”发生,就不能视为诈骗。如某甲声称自己在国外有富裕亲戚,将会汇大额款项给他。他借此到处借债,后因挥霍滥用以致债务累累,遂逃走他乡,成为诈骗犯罪嫌疑人。当缉捕归案在押时,海外至亲回国前来联系,并愿意偿还某甲所欠债务。在此种情形下,某甲所虚构的“事实”己经变成真正的事实,行为人缺乏诈骗罪的行为要件要求,再定诈骗罪就不合适。如果虚构的事实没有变成现实,那么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上就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同样,为了加强欺骗性而虚构己然的事实,如上例中某甲若伪称过去海外亲戚己来信决定回国,外汇己经汇到等有关过去的己然事实,则应该定为诈骗罪。 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有意对被骗人掩盖客观上的事实真相,使被骗人对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诈骗罪最主要的两种行为特征。只要行为人虚构或者夸大了部分事实,或者隐瞒了若干真相,致使被骗人产生错觉,即对事实真相的认识产生本质的误解就构成诈骗罪上的隐瞒真相。如果行为人虚构、夸大了事实或隐瞒了个别真相,并未招致对方产生重大错误认识,没有因此造成财物的转移,不构成诈骗犯罪。 2、基于错误认识的财产处分行为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是指受骗者基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自愿”地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错误认识是人们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诈骗罪中的错误认识不要求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均有认识上的错误,仅仅具有对能够引起处分财产的事实情况上的认识错误即可。关于认识错误的标准,我国理论上有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之分。主观说认为,在社会生活中,由于人的智能差别,欺骗达到何种程度才足以使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误,标准难以统一。一般应对被骗者的智能、性格、知识、年龄、职业等具体情况加以客观考察来确定。②客观说认为,欺骗行为是否达到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的阀值,应当以客观为标准,能使社会上一般人陷入错误认识的就是诈骗罪意义上的欺骗,反之不然。具体应区别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所做的表示,无论在何种条件、何种环境下都是虚假的。这种虚假表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以一般人的抽象认识进行认定;另一种是行为人所做的表示,只有在特定条件和环境下才是虚假的,这种虚假表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应当结合当时、当地的客观环境进行考察。只有在特定的环境里能够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的虚假表示,才构成诈骗犯罪。 3、财产损失诈骗罪的成立是否需要造成被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损失的内容如何,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虽然我国刑法第266条没有明文规定将财产的损失作为诈骗罪的成立要件,但是条文中把“数额较大”作为成立条件,因而遭受财产上的损失也应当成为构成要件要素。 对于损失的内容,我国刑法理论界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诈骗罪。所谓“数额较大”,是指“受骗人因为行骗人的行骗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较大”,这种观点称之为“整体财产减少说”,曾一度成为通说。近年来,我国也有学者开始对“整体财产减少说”产生质疑,转向支持 “个别财产减少说”,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了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②本人认为财产损害应当理解为整体的或实质的财产损害,不能以个别财产的损害作为定罪标准。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月之制定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结束》第9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的,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己经归还的数额扣除。后来归还的数额都不计算在诈骗数额内,那更何况是当场支付了对等金额的情形呢?由此可见,以诈骗行为人最终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来定罪量刑,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基本做法。③此其一;其二是没有具体经济损失的“个别财产减少说”将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和繁琐,在数额认定上,尤其是在既有实际损失又支付相当价值的情况下造成了操作上的不便。其三,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被认定为强迫交易罪,而不认定为抢劫罪。由此可见,所有财产罪都必定有实质的经济利益的损失。那么,对于骗取财物同时支付了相当款物的骗买骗卖,就自然没有必要以诈骗罪论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诈骗罪客观要件因素是环环相扣、不可分割的,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致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被骗人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自愿”地处分了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上的损失,前后是严格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前一因素是后一因素的直接原因,不能颠倒更不能错位;后一因素是前一因素的直接结果,环环相扣,不能松动更不可被阻隔。如果前后紧密的联系被打断或阻隔就不能成立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要素。只有这些要素共同作用,才能构成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全部内容。 三、主体要件诈骗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诈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所谓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诈骗罪等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理论上通说认为,应该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②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学者们的认识有所不同。一种是“意图占有说”,认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③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其中有人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理 论中的目的犯理论,可以发现侵犯财产罪和金融诈骗罪等财产取得罪都不是目的犯,而只能是动机犯。刑法理论中的目的犯是指刑法明文把一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目的通常超越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范围,是由法律专门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二是“不法所有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非法暂时占有(狭义)、使用为目的……,二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非法占有目的或不法所有目的,不能理解为只是意图占有或控制财物,而且应该包括利用和处分财物的目的在内。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犯罪分子实施侵犯财产的犯罪,并不仅仅是为了占有或控制财物,而是为了适用或者处分财物,也就是说其目的是想得到所有权的全部内容,因此,应该把“非法所有目的”(而不是把“非法占有”)作为诈骗罪等取得罪的要件。另外还有一种“非法获利说”,认为诈骗罪等取得他人财物的犯罪都属于图利性的犯罪,其主观要件不是以非法占有或不法所有为目的,而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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