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买卖合同的法定期限如何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一、解除买卖合同的法定期限如何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直到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如何去确定买卖合同的履行地 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的,则以合同中约定的地点为履行地;如果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的,则以实际履行地位合同履行地。 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则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的交货地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还不能确定履行地的,则标的是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标的是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是其他标的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三、如何认定口头买卖合同的效力 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解除买卖合同的法定期限如何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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