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后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刑标准,如果没有详细的案情,就只能了解一下国家法律制度对此罪规定的量刑幅度。另外,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无论遇到任何特殊情况乘客都不能殴打或拉拽驾驶员。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公交车行驶时乘客抢夺方向盘判几年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后减刑的条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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