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设赌场罪本金算盈利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开设赌场罪中的“盈利”,此处通常是指向通过各类赌博行为所攫取的非法不正当所得;而与之相对应,“本金”则代表着参与赌博者向赌场所投注的资金总额。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我们往往会针对其盈利数额进行深入考量,这主要是因为盈利数额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赌博活动的规模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性。
具体来说,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搭建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他人投注的行为,均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所规定的“开设赌场”范畴。在此处,“营利”的含义是指通过赌博活动所获取的非法收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黑钱”。因此,在开设赌场罪的认定过程中,本金并不被视作盈利的一部分。 然而,若本金被用于赌博活动且最终产生了非法收益,那么这些非法收益便可被视为盈利,并有可能被纳入到定罪量刑的考量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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