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立案 |
解答 |
“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 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乱砍乱伐的行为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乱砍乱伐的行为人会被林业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砍伐树木的数量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时,那么此时就由行政违法行为转变成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的责任也转化为刑事责任。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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