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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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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在我国,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证件和印章,是其行使职权、管理社会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制作的用以指示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各种书面文件,如决定、命令、通知、报告等。“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如证件、证书等。“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志。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变造”,是指用涂改、涂抹、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买卖”,是指以金钱为交换条件,非法购买或销售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 的决定。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 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 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相关法律、法规]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商检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商检 机构处以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拧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出口制条例》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核出口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 法释[2000]20号)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十三条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 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 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对干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法释[2000)37号) 

第九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1999.6.21) 

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相关词条

  • 刑事罪名

    刑事罪名,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何种刑事犯罪的名称,具体内容在刑法分则有详细描述。

  • 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是指在银行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 代替考试罪

    代替考试罪,是指在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中,真正的考试参与者不参加考试,而是找其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 妨害秩序犯罪

    妨害秩序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交通管理秩序、市场管理秩序、经济管理秩序等行为,按照刑法规定应该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

  • 知识产权犯罪

    知识产权犯罪,指犯罪行为人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 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犯罪,就是在信息活动领域中,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知识作为手段,或者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危害,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 性犯罪

    性犯罪,是指侵犯他人性自由的权利的犯罪,性犯罪是全世界范围内非常普遍的犯罪形态。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为自己在刑事侦查、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阶段提供法律帮助,以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被委托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法律,向司法机关申请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行为。

  • 危害安全犯罪

    危害安全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以故意伤害、威胁、投毒、爆炸等手段危害他人财产或生命安全或社会安全的犯罪。

  • 组织考试作弊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作弊的团伙等组织作弊的行为,依据《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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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