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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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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

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需要。它既能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又能保证人民警察执法的权威、强制力和严肃性。

为此,国家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制造、生产、买卖,等等均有严格的规定。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

非法制造、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导致人民群众对警察真假难辨,不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声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而且破坏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为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次修订刑法,将《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纳入了刑法典。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一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规定;二是没有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合法授权。根据公安部等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警用装备由国家指定的工厂生产,并且生产按计划进行,对获准生产警用装备的,公安部按年度发文指定或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具体可表现为三种情形:

(1)非指定和委托生产警用装备的单位、个人生产警用装备的;

(2)虽是定点生产的企业,不遵守公安部下达的指标生产擅自计划外生产的;

(3)曾经被指定或委托的生产企业,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托事项已完成,或未颁发年度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警用装备的。买卖,指以财物等为对价买进或卖出警用装备的行为,包括购买和出卖两种。非法买卖,即指没有经法定许可或者合法授权购买、出卖警用装备的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认定

立案标准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 察制式服装、 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 警械,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 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 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 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8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司法解释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 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 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讨论

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警用装备,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归纳总称。具体包括:

(1)制式服装,通常简称为制服,指人民警察穿戴的规定式样的服装。我国人民警察现行制式服装为八九式,包括大沿帽、单衣、大衣、衬衣等。制式服装作为统一整体,还包括现行帽徽、领带、铜色钮扣、领带、领带卡,等。非法生产制式服装,指非法将一定的原材料加以组合形成成品的、半成品的制式服装,不要求同时将服装应附戴的徽章同时制造出来。非法生产制式服装的原材料的,不构成本罪。非法生产警用鞋类、棉衣、手套等警用物品,因生产的衣物不具有人民警身份的专用标志性,其行为对本罪的客体不能形成危害,因而不能构成本罪。

(2)人民警察专用标志的范围。广义上讲,制式服装上的徽章、领花、钮扣等警服专用标志,也是人民警察专用标志。但从法条表述来看,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应将制式服装上的一般的附戴物排除在外,属狭义上而言。因此,我们认为专用标志应包括两种:一是警衔标志。警衔标志虽佩带在服装上,但各级衔级的警察标志不一,而且警校学员一般没有警衔,因而归于狭义的专用标志。1992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方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二是车辆号牌、警灯、警用警报器等专用标志。车辆号牌,即指公安专用车辆的号牌。《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通告》第2条规定:"除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以外,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私自生产、销售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警服及其仿制品。"根据公安部1983年9月20日发布的《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警车上安装"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

(3)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配的警用器械。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拷、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本罪所指警用装备仅限上述三种,非法制造、买卖其他警用物品的,不构成本罪。如非法制造警用武器的、人民警察证件的、公安车辆驾驶证照的,如果触犯其他犯罪,以相应的犯罪论处。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案例分析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省宽,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因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08年10月24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09年3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海燕、张云,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省宽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一案,于二_0_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管刑初字第6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吕省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至2008年8月,董玉灿、徐乐霞(已判刑)伙同余小明(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青年路8号院以浙江省温州市宏正公司的名义,在未经河南省公安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警灯、警报器等警用装备。2008年5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吕省宽先后从董玉灿、徐乐霞处擅自购买警用装备44件(套)用以贩卖。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吕省宽的供述,同案人董玉灿、徐乐霞的供述,抓获经过,明细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被告人吕省宽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2000元。

原审被告人吕省宽上诉称,其没有和同案人董玉灿直接交易;原判不应撤销其缓刑判决,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辩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上诉人吕省宽适用缓刑。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省宽非法买卖警用装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

关于上诉人吕省宽上诉称其没有和同案人董玉灿直接交易的上诉理由,经查,其向董玉灿购买警用装备44件(套)的事实有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人董玉灿、徐乐霞的供述以及公安机关在徐乐霞处扣押的载有上诉人吕省宽所购警用装备明细分类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上诉人吕省宽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其上诉称原判不应撤销其缓刑判决,原判量刑过重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吕省宽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其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原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并对新发现的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和非法生产、销售警用装备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2000元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吕省宽的该项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吕省宽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相关词条

  •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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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4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