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
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问题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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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罪名变迁我国明确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规定为独立犯罪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是 1990 年《关于禁毒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的第 7 条第 1 款和第3款规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1997 年的《刑法》直接将该条款吸收进了刑法典的第 353 条第1 款和第3款,并作了修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二、构成要件(一)本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诱使一些干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团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瘾,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有的是为了长期奸淫妇女,而使其吸毒,达到长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本罪。 (三)本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吸食、注射毒品对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众所周知,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本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四)本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无论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三、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的界限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基本相同,其明显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观表现不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强迫他人吸毒罪则表现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2、犯罪对象变化不同。本罪的“他人”在引诱、教唆、欺骗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罪的“他人”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毒。 3、法定刑不同。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对同一个同时实施了强迫、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我们认为,应择一重罪处罚,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分别采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则分别构成两个罪名,应予以数罪并罚。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五、罪数形态1、本罪行为包括引诱、教唆、欺骗三种行为手段,属于典型的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采取了其中一种行为手段实施本罪行为,在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即可构成本罪。成立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同时采取上述三种手段实施本罪行为,行为人所犯具体罪名应由其实施的具体行为方式来确定。即使行为人同时采取引诱、教唆、欺骗方法促使他人吸毒,也只能定一罪,而不能定数罪。如果行为人对同一对象在不同地点、时间内分别实行了上述三种行为,也只能构成一罪。但对不同对象分别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行为如何定罪,我们认为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考虑,如果行为人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行为是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而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则应定一罪;如果行为人的这种针对不同对象分别实施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行为,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并基于不同的故意内容,则构成数罪,但处罚上仍裁判为一罪,从重处罚。这种做法比较符合刑法理论。 另外,对于那些出于贩毒目的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而且也实施了贩毒行为的人,应按牵连犯处理,因为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应适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按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本罪行为和贩卖毒品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其前后行为均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则按本罪与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 2、行为人实施本罪行为,导致被引诱、教唆、欺骗者吸毒后死亡或致残如何处罚的问题。在有些国家有关禁毒规定中,对这种情况一般作为加重刑罚的情节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行为人对被引诱、教唆、欺骗吸毒者致残致死的后果是可能具有过失心态的,因为毒品如果纯度大或者被引诱、教唆、欺骗吸毒者体质较差,极有可能导致伤残或死亡。但考虑到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刑较低,把出于过失而导致的这种严重后果作为本罪的严重情节处罚较为合理。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杀人或伤害目的,而采取本罪行为促使他人大剂量吸毒以达到杀人或伤害目的,则应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本罪行为则作为手段行为而被吸收。 六、共同犯罪根据 《刑法》第 2 5 条第 l 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行为主体必须在二人以上;2、 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 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共犯按照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和分工不同,分别认定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七、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 第九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刑事责任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4、单位不构成本罪。 九、量刑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十、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第九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本规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折算标准进行折算。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年 12月20日起施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将所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 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决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将所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 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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