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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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义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且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作成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二、效力(1)出票人担保承兑或付款; (2)收款人取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出票行为对付款人并未发生票据上效力,付款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承兑。 三、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汇票”或“本票”或“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本票为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不得记载“资金到达后付款”、“货物交付后付款”等字样; ③确定金额(支票金额可授权补记); ④付款人名称(本票不必记载此项); ⑤收款人名称(支票不必记载此项);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①付款日期,未记载则为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据以进行票据提示或确定拒绝证书作成地、诉讼管辖。a、在汇票,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c、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a、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b、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c、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若出票人票据上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后手亦不得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该票据的,这时的转让只是普通债权的转让,取得权利的受让人无论是否善意,都不得主张对人抗辩的切断,不得主张善意取得,转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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