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保险估价的特点
(一)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区别
1、保险价值又称为保险价额。是指保险标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估定的实际价值或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所个有的价值。
2、保险价值为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
3、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人对于特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又简称“保额”,也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损失补偿义务的最高限额。
(二)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当财产因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的作用导致财产本身直接损坏或消失,财产即受到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指的是由于财产的直接损失而引起的未毁损财产价值的降低或收益的下降。
二、房地产投保时的估价
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应评估 有可能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 失的建筑物的价值,不应包含土地价值。
三、房地产保险估价的相关知识
1、房地产保险估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2、保险价值评估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3、房地产保险估价,分为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价值或损失程度评估。
4、保险价值应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金额应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应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
5、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评估,应评估有可能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建筑物的价值,估价方法宜采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
6、房地产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根据采用的保险形式,可按该房地产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该房地产的实际价值确定。
7、保险事故发生后的损失价值或损失程度评估,应把握保险标的房地产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后的状态。对于其中可修复部分,宜估算其修复所需的费用作为损失价值或损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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