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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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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委托代理。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

  (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二、听证制度的类型

  听证主要有三种类型: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具体行政行为听证。这三种类型的听证制度有其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1.三种类型的听证制度的共同点

  (1)听证制度的基本含义相同

  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在我国,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体现。

  (2)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相同

  听证都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三项原则。

  2.三种类型的听证制度的不同点

  (1)听证制度的作用不同

  立法听证包括国家立法听证和行政立法听证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制定的科学性,保障社会公益(如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社会稳定等),同时尽量不损害个别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利益。

  行政决策听证的作用,一方面在于为公民提供参与机会,使行政决策尽可能广泛反映民意;另一方面在于防止行政专制,使行政决策尽可能合理,包括平衡社会各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人们的不同利益,以及尽可能避免决策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如居民自来水价格)即属于行政决策听证。

  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首要作用在于保障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客观上也会起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作用。某项行政处罚、某项行政许可的听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

  (2)组织参加听证的机构人员不同

  在立法听证中,听证组织和主持者通常为立法机关的专门机构(或工作机构)、立法起草部门或者立法提案机关的代表,通常为听证一方;听证另一方则为社会公众的代表。这些代表由相应的群体、阶层的公众推荐产生,而不应由听证组织者指定。

  在行政决策听证中,听证组织和主持者通常为政府法制机构、决策机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划的制定机关或其他政策的制定机关)的代表,通常为听证一方;听证另一方则为权益受行政决策影响的组织、个人的代表。

  在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中,听证的组织和主持者通常为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中未参与相应行为实施的机构(有法制机构的一般为法制 机构)中的公职人员,直接实施相应行为的机构的代表为听证的一方;听证的另一方为相应行为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直接相对人,也可以是间接相对人)。

  (3)不同类型听证的公开程度是不同的

  听证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立法和行政决策听证公开的程度,无疑应该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大多时候可能没有公众旁听,因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

三、听证制度的种类

  听证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美国最早对听证作出了分类。

  1.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

  这是美国行政程序法对听证所作的一种分类。所谓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作出行政裁决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 据、质证、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正式听证也被称为。“基于证据的听证”、“完全的听证”。正式听证的适用不取决于联邦行政程序 法的规定,而是取决于法律是否规定根据听证记录规定法规或作出裁决。如果行政程序法之外的法律规定必须根据听证记录制定法规或作出裁决,则行政机关必须举行正式听证,反之,则不受行政程序法约束。

  非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行政裁决时,须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政机关参考,行政机关不需基于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也被称为“陈述的听证”。

  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的区别主要在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在非正式听证中,公众参与表 示意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没有质证和相互辩论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决定时不受参与人意见的限制;而在正式听证中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审判 型的口头听证,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进行口头辩论,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听证记录作决定。此外,二者在听证的主持人上也有所不同。正式听证一般由行政法官来主 持,非正式的听证不必由行政法官主持,普通行政官员主持即可。

  正式听证为公众提供了充分的参与机会,但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影响行政效率,一般公众也不愿意为此耗费时间。因此,正式听证中在美国的适用远不如非正式听证,范围很小,仅限于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法律规定必须根据听证记录作决定时才适用。

  2.事前听证、事后听证、混合听证

  这也是美国对听证的一种分类。以听证举行的时间在作决定之前还是之后为标准,听证可分为事前听证、事后听证和混合听证。

  事前听证指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举行听证。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一旦作出,立即会使当事人陷入危难的,必须举行事前听证。如终止福利津贴,当事人由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必将影响其生计,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举行事前听证。事前听证可以是正式听证,也可以是非正式听证。

  事后听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后举行听证。事后听证可以方便行政机关迅速作出决定。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在事后要求进行符合该决定具体情况的听证。

  混合听证指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行政决定,事前举行非正式听证,决定后当事人不服时,举行正式听证。或者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先举行非正式听证,当事人不服非正式听证时,再举行正式听证。这种情况大都适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津贴方面的听证。

  3.书面听证和口头听证

  这是葡萄牙和我国澳门行政程序法根据听证的形式对听证的分类。听证是采取书面听证还是口头听证,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所谓书面 听证指利害关系人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表明其意见。在采用书面听证时,行政机关必须通知利害关系人,听取他的意见,给予的期间不能少于10天。

  在通知时,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必需的资料,对决定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和法律事宜,以及查阅卷宗的时间和地点。利害关系人在答复,可对构成听证程序标的的问题表明立场,申请采取补足措施并附具文件。

  口头听证指以口头辩论的方式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相当于美国的正式听证。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102条规定,行政机关选择口头听证 的,最少要提前8天传唤利害关系人。口头听证要审查所有有利于作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听证结束后,制作听证记录,记载关系人的陈述。如果主持听证的机 关不是有权作出最终决定的机关,则要制作调查员报告书,对行政决定提出建议,并说明该建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行政听证制度相关词条

  • 听证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 听证制度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 听证会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 听证

    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法律程序。一项安排或处置须经相关者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质证才能设定和实施的制度。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决定时,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同时也是极其重要的制度。听证制度的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

  • 行政听证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

  • 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形势、习惯等因素。

  •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而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主要是对特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在案件当事人和调查人员共同参加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质证和意见,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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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0: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