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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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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资企业的现状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⑴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⑵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⑶是有限责任公司。
⑷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特征及原则

(一)特征

1、依法登记。以《合资法》、《公司法》、《条例》为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
2、实行审批制。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外两方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必须任政府的审批机关批准。
3、有限责任。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4、共同经营管理。
5、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的特殊规范。如可以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等等。有一定优越性。
6、位于中国境内,为中国法人。

(二)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即国家管辖权不容侵犯原则。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终止等;均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概念。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外商资本、工业产权、人身权不受侵犯;所获利润在法律规定下汇出境外。
3、平等互利原则。主要体现在解决双方投资关系时,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处理问题的规则。
4、合理让利原则。合理让利主要是政府对合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在特定时代背景下所采取的一种扶持政策,如投资优惠、税收减免、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外汇使用等方面实行合理让利。
5、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原则。如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企业财务等。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设立合营企业的 一般程序是:立项、洽谈、签约、审批、登记、注册。中外合资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方提出,然后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签约;审批机关自接到各项 应报文件后,于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凭此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签发执照日即企业成立日。

四、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1.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充分利用中方企业的网络及已经建立的知名品牌,顺利进入中国市场;
合资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利用中方企业的地理优势,合理、合法地减少各项财务支出,大大降低经营成本;
享受外商投资者优惠。
2.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它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各方均可担任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长聘请,也可由董事长兼任,负责组织领导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合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3.合营企业有权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享有物资采购自主权,企业产品可出口,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可在国内市场销售为主。合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原则是:首先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扣除三项基金后的利润,可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分配。

合资企业的成功与否,基础条件是投资者承诺的投入资金能否到位,是关键的环节。“诚意、信心、密切配合”三个因素缺一不可。

4.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内资公司不同:不设立股东会,只设立董事会。

5.董事会的组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应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若干董事组成。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中外合资各方对董事会组成的关心程度。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中外合资各方对董事会组成的关心程度,中外合营各方均重视董事会人数董事名额分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产生。

1、董事会人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人 数未作具体规定。原则规定董事会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章程中明确。法律对企业董事会的人数仅作了不得少于3人的规定、从实践中看,在中国设 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人数一般在3-7人左右。根据实践的经验,董事会人数以奇数为佳,以利表决。同时考虑到董事会召集的难度,董事会人数不宜过多;以体 现精简、节约、效能的原则。
2、董事名额的分配。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董事名额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确定的中外方董事分别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任期为四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董事的职权。董事会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其职权,一般在企业章程中多次明确。但其职权中如按《合资法》属法定职权的,不能突破。具体内容(略)
《公司法》第45条,董事会3-13人;68条国有独资董事会3-9人;112条股份公司5-19人。
4、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是对董事会行使职权的规范,在企业章程中应予以明确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⑴平等原则。董事会决定问题,要以充分讨论和协商为基础。对某些分歧较大的问题;要让各董事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草率作出决定,应充分体现平等的原则。
⑵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会议方能议事决定问题的原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⑶特别重大问题实行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原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④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
⑷其他事项由章程规定议事规则的原则。除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方可作决议的重大事项外,其他事项的议事规则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可以规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可作出决议,也可以规定过半数通过即可等等。

中外合资企业相关词条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为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为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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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2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