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问题 | 过失放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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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失放火罪的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通常来说,失火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第二,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第三,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在理论上,只要具备这三者之一即可成立本罪,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火灾的发生一般都是借助一定的物质燃烧造成的,脱离物质而单独燃烧不具有现实性,所以,现实中的失火罪一般都是同时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单纯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鲜有耳闻。法律上关于失火罪的规定保护的法益主要是民众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一般安全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失火的行为。 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身实施的行为。根据罪责自负原则,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而对于其他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为人本身。只有行为人本身实施了失火行为才能成为构成失火罪的客观要件要素之一。二是行为人必须在客观上实施了失火行为。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必须是客观的付诸实施,必须在现实中真实的存在,而不能仅仅停留在主观,失火行为不能是行为人思想上的一种主观想象,必须客观真实地发生。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 再次,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是失火罪的又一结果要素,失火罪不仅要求行为人的失火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还要求其危害到公共安全,这也是人身权、财产权和一般安全权在失火罪中的立法体现。严重后果是一种客观真实的损害,是一种对现实利益的侵害;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对公众的精神损害,是一种对预期利益的侵害,二者是一种平行关系,并行不悖,缺一不可,其是构成失火罪的必然要求。失火罪保护的法益是人身权、财产权和一般安全权,这也决定了 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件要素,其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失火罪要求行为人的失火行为与严重后果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损失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都是由行为人本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如果严重后果不是由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自然原因或者其他自然人引起的,那么行为人就不构成失火罪。行为人的失火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从事某种业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或从事业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火灾,不构成失火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 罪与非罪按照法律规定,失火 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 次,要查明损失的大小。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可由 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或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失火罪与自然火灾的界限自然火灾,是由于地震、火山爆发、雷击、天旱等引起火灾,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当然不构成犯罪。 在现实的实践中,有的火灾表面上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但是从深层次来说却又可能和人为因素相结合共同引起的。我们判断失火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还是单纯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关键是要看这种燃烧与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义务的行为之间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里不仅仅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还包括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联系,就不应该认定为非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而应视为人为原因引起的火灾,也就有可能构成失火罪。同时,对于失火罪与自然火灾之间的界定还需要注意行为人是否应当并且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只有具备了主观上的过失和行为与结果在刑法意义上的联系才有可能构成失火罪。例如,某地从事芝麻种植业的农民在芝麻收割后都堆放在集体共用的一间仓库内,等待某纺织厂的收购。由于该纺织厂资金周转问题,不能按照约定马上收购,于是,派出了收购人员检查芝麻的质量以及教导当地的种植户对芝麻进行保管,要求经常打开门窗保持通风,并告诉了注意巡视、注意芝麻安全等注意事项,该集体因此指定了一名农民从事该工作。但是由于该人的家与仓库有一段距离,又因保管芝麻的仓库内温度很高,因此,在一段时间里,他常常不去开通风和巡视。时至夏末,又逢当地少遇的高温天气,仓库内因久不通风,引起芝麻自燃,烧毁了全部芝麻,损失高达50万元。①在此案中,虽然从表面上看,芝麻的燃烧是由于气温过高、仓库内通风不畅所至,但是实际上其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不开门窗通风以及不巡视的不作为行为引起的,气温过高以及仓库内不通风只是引发芝麻自燃的媒介条件之一,究其根本是由于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不作为,因此,行为人的不作为与芝麻的自燃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联系,因此,应当构成失火罪。 (二)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中罪与非罪的界定在人为原因引起失火中,我们不能一概认定为失火罪,我们在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是犯罪行为时不能单独的以客观危害或者主观心理为标准,而是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具体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失火罪。综合失火罪的概念以及其犯罪构成要件,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界定: (2)行为人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就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这里具体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是否属于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具备了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不存在负刑事责任的问题。例如,工厂的仓库保管员赵某违反规章制度,在值班时间内吸烟。后发生火灾,仓库被烧毁大半,损失惨重。经公安消防技术人员鉴定,火灾系仓库电线老化引起的,与该保管员的吸烟行为无关。从表面上来看,此案中值班人员违规吸烟,到最后火灾发生,很容易使人联想到是由于违规值班人员的吸烟行为导致了火灾的发生,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吸烟可以导致火灾的发生,但是并不一定会导致火灾的发生,吸烟行为和火灾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火灾的发生只是由于仓库电线的老化而与违规值班人员的吸烟行为无关,这样就使得违规值班人员的吸烟行为与火灾的发生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也就不具备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是如果在此案中,火灾的发生是由仓库电线的老化和违规值班人员的吸烟行为共同所致或者是由违规值班人员的吸烟行为所致,那么行为人的吸烟行为就与火灾的发生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相应地,行为人也就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主要表现为“过失”的有无。虽然发生了火灾,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并危及公共安全,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原因,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失火罪,其也不需要对其自身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在此罪与彼罪方面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故意”。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并且危及公共安全,在其符合失火罪的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的基础上还要从主观要件方面对其进行界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区别失火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主要标准之一。刑法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与过失之间不存在太大的争议,争议点主要在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界限问题,二者在理论上存在着一定的混淆,在现实中更是难以把握,我们需要在明确二者理论界限的基础上通过实例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严格的界定,以有效规范失火罪在现实操作上的应用。 此罪与彼罪(一)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二)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这两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过失;从现象上看,都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两者有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因此,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应全面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各个方面的特点,根据行为人所触犯的相应刑法条文定罪量刑。 (3)犯罪的客体方面不同 (三)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但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是一般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职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才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z,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引起火灾,但它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失火罪则不限于此,而且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四)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区分 (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过失放火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过失放火罪的处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 (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 (3)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 过失放火罪案例案例一: 案例二: 2006年6月,吴某在装满棉花的仓库吸烟,无意中将吸下的烟头扔在棉花袋旁边,当即引燃棉花,吴某见状仓皇逃跑,结果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并严重危及到公共安全。在本案中,行为人刚开始只是无意中将火柴头扔进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行为己经造成了发生火灾的危险,在主观上就负有积极消除危险的义务,此时吴某本应奋力消除险情以避免火灾的发生,但他却漠不关心,在有能力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下却没有消除而是放任火灾的发生,其在主观上己经存在一种由过失向故意的转化,其行为己经演变为放火行为,即使在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吴某也己经构成放火罪。如果吴某对先前行为积极采取措施以避免火灾的发生,在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吴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而非放火罪,如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那么吴某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过失放火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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