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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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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尚在校就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如果尚未独立生活,他们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要求,有支付能力的父母是否还有义务负担子女抚养费,在这一问题上,《意见》与《解释》之间存在着冲突,这就涉及到了法的如何适用问题。《解释》与《意见》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二者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问题。但《解释》是在《意见》之后生效的,依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它的效力要高于意见,当二者对某一问题的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以《解释》为准。尚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中部分人虽未独立生活,但他们并非客观不能独立生活,而是出于各种主观原因没有独立生活。有的是为了把身心都投入到学习上,在求学期间多学些知识;有的则是因为依赖性比较强的原因。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这类群体如果不是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生活,父母即使有支付能力,也有权不再支付,因为父母此时已经不再负有抚养的义务。

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的给付要考虑的因素

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

“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情况。有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生活条件较好,还报了各种学习班,在父母离婚时,就应考虑这些情况,尽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状态。以避免父母的离异,对孩子造成过多的心理恐慌。

  当然,相对的是,父母在离婚时,也不能因此而不顾子女的生活实际需要,无端地抬高抚养费要求,以此作为离婚的条件,也是不适当的。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

  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3年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很多人仍坚持要求按照这个标准执行。可见,虽然这个规定未撤销,但是已不适用。这个规定是十五年前的生活费标准,在十五年后的今天,中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的飞跃,很多家庭的月收入达几万,甚至几十万,仍以20%至30%的标准给付小孩抚养费显然没有必要。所以,还要结合小孩的实际需要来参考。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

  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以此标准为基础,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显然都是不适当的。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争议较大,而有给付抚养费义务一方的经济收入又不稳定,人民法院常会以当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作为判定给付抚养费数额的标准。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四、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和办法

  1、抚养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抚养费的计算。经法律程序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30%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

  具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分两种情况:

  (1)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

  (2)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

  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一是抚养费应定期给付。

  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

 二是如果有经济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用。

五、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主张抚养费案例

案例一:父母尚未离婚,儿子向父亲主张抚养费

李某和孙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孙某生育一子小杰。2010年夫妻二人发现小杰与正常儿童发育有异,便带着小杰先后在多所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小杰被确诊为自闭症倾向发育障碍。后孙某辞去工作,独自带着小杰在老家某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因治疗周期长,费用金额大,效果不显著,李某和孙某就小杰是否需要接受治疗的问题产生分歧,并多次发生争吵。2012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自此李某开始拒付小杰的抚养费。同年年底孙某以小杰法定代理人身份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每月支付小杰抚养费2000元,后法院依法裁定李某每月承担1200元。2013年10月,孙某再次以小杰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小杰自2013年1月起至2013年9月期间的入托费及治疗费约合1万余元。

办案法官认为,因小杰的智力发育与正常儿童有异,需进行特殊治疗及辅助训练,费用开支较大。李某作为小杰的亲生父亲有抚养小杰的义务,而原定由李某每月支付的1200元抚养费不能满足小杰的实际所需,且孙某为照顾小杰辞去工作,亦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故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任何时候不得免除。追索抚养费的时间并不仅限于夫妻离婚后,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亦可向拒绝或不完全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双方或一方请求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金额,可由父母双方协议或经法院判决,即便抚养费已业经离婚协议、调解协议或判决所确定,亦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例二:非婚生女向生父索要抚养费法院支持

娟娟系林某与姜某所生,今年刚满四岁。2001年林某与姜某相识并开始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0月林某生下娟娟,之后与姜某解除了同居关系。2013年3月,林某作为娟娟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姜某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娟娟自出生之日起至今以及今后的抚养费,至娟娟独立生活时止。姜某到庭后承认娟娟系自己亲生女儿,亦同意支付抚养费,但认为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标准已超出自己的负担能力。后法院综合当地生活水平、娟娟实际生活所需及姜某收入能力等因素后,判决由姜某每月承担700元的抚养费。

法官提醒: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涉及非婚生子女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案件中,首先要确定该子女与被起诉一方父或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如被起诉一方对亲子关系不予认可又无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实践中被起诉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父或母往往拒绝配合,此时可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通过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的证据,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推定。

案例三:成年人索要抚养费

小亮系张某与郭某之婚生子,1994年2月出生。2000年张某与郭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亮由母亲郭某抚养,父亲张某一次性支付小亮抚养费5万元。2006年年初张某再婚并再育一子,同年9月,郭某以小亮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小亮抚养费600元,后法院判决由张某每月承担小亮抚养费400元,至小亮独立生活时止。之后,郭某多次已小亮名义起诉张某要求增加抚养费金额,至2011年9月郭某再一次起诉后,张某每月支付小亮的抚养费金额已增至800元。2013年7月,郭某作为小亮的委托代理人又一次将张某告上法庭,以小亮就读大学、开销增大且未独立生活为由,要求张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200元,否则便让张某登报脱离与小亮的父子关系。张某到庭后认为小亮现已成年,而自己收入较低,并另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故拒绝继续支付小亮的抚养费。

办案法官认为,小亮起诉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现就读于某大学,自身并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其主张张某继续支付抚养费已无相应法律依据,且张某也不同意支付,故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郭某后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法官提醒: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而依照相关司法解释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系指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当下,在校大学生主张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否应获支持备受社会争议,十八周岁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因尚在校就读,无法工作,有负担能力的家长因尽量保障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父母确实没有给付能力,已成年的子女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勤工俭学、争取奖学金等方式完成学业,而非一味依赖父母。

未成年子女因年龄较小,缺乏劳动能力,经济来源又十分有限,故法律规定由父母承担抚养费义务以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无论是婚内、离婚后还是非婚同居关系,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感情破裂,尤其是父母离异,对孩子的心灵无疑会造成沉重的打击,但很多父母在离异后恶意拖欠抚养费、逃避抚养义务,不仅侵害的子女的合法权益,影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更会对子女造成又一次的心灵伤害。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相关词条

  • 子女

    子女,是指源于出生而形成的的父母子女关系,或者由于收养、父亲或者母亲再婚形成的继子女等拟制血亲而形成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 抚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 抚养

    抚养有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也有社会意义上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1]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而《刑法》、《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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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3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