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问题 | 不真正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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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简介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从债法的意义上说,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例如,在侵权行为法的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生产者还是起诉销售者,只要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而产品缺陷又是生产者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求偿。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第一,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例如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第三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原因,但是,雇主由于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造成的损害也是存在责任,雇员可以基于劳动关系请求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又如,销售者销售缺陷产品,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原因,同时该产品的缺陷又是生产者的生产造成的,两个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是损害又是一个损害,并不是两个损害结果。 第二,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具有同一的目的。这就是雇主的工伤事故赔偿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都是救济受害人损害的赔偿,都是一个目的,因此分别产生的不同的侵权责任,责任的目的都是救济该同一损害,而不是救济各个不同的损害。 第三,受害人享有的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或者向销售者或者向生产者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受害人选择的一个请求权全部实现之后,其他请求权消灭。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就近”规则,就是受害人可以选择距离自己最近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作为被告起诉。 第四,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侵权责任人就是直接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地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赔偿,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请求承担最终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就有“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性”规则。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不真正连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数个独立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合而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 这种情况一般是数人因分别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但又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人对此均负全部责任。例如,甲乙二人均向丙刺一刀致丙死亡,经鉴定,甲乙二人所刺的任何一刀均足以致命,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乙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再如,两家工厂向同一河道排污,造成养鱼户的鱼死亡,此时两家工厂对排污损害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2、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而其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债务不履行行为有因果关系,二者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如篇首提到的保证保险纠纷,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从而使保险公司与借款人之间形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 3、一人的债务不履行与他人的侵权或不当得利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如某甲乘坐公交车与违章行驶的某乙相撞而受伤,对某甲而言,公交公司的违约行为与某乙的侵权行为形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 4、因合同上约定的债务与其他法定义务的不履行行为竞合而成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如甲与某学校合同约定由其负担某未成年人上学期间的学费,在该未成年人欠交学费的情况下,学样既可以基于合同约定要求甲支付,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要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支付,甲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之间形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1.概念对比在对比不真正连带着人和连带责任之前,我们势必得先熟悉他们各自概念,特征。 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基于同一原因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从各自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简易的来概括一下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的区别即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基于同一原因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只能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特征对比连带责任: 一是各个侵权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 二是各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即共为一个行为,即便是表面上的数个行为,也是直接结合成同一个行为,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不真正连带责任 : 一,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 二,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具有同一个目的,因此分别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责任的目的都是救济该同一损害,而不是救济各个不同的损害。 三,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 四,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侵权责任人就是直接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地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赔偿,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或称不真正连带债务),也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是补充责任的上位概念,补充责任是下位概念,但两者毕竟是阶位不同的概念,有着显著的区别。 1.具体类型不同。在我国,不仅在法律条文中可寻觅到不真正连带的踪影,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的判例。现实生活中这类案件更是普遍存在,史尚宽先生对此进行了分类,他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可分为八类,主要包括: (1)数个债务的不履行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一方提供材料,另一方负责施工,因双方违约导致工程延缓; (2)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一方不法占有他人财物,另一方将其物毁灭; (3)数个合同不履行而致损害赔偿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重复损害担保; (4)一个债务的不履行行为与另一个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用人之不注意,租赁物被第三人毁坏或盗取之时; (5)一个合同不履行而致损害赔偿与另一个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不履行雇佣契约而致雇工受伤的人和担保人; (6)法律上的债务与合同约定的债务发生竞合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如一人依契约,另一人依法律规定共同抚养他人; (7)合同上之损害赔偿债务与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债务之竞合,例如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和盗车人的盗车行为; (8)合同上债务之竞合。 2.构成要件不同。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我们可以总结出其构成要件: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的请求权;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数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补充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以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为例,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2)经营者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但非原因。 (3)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 3.责任承担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一种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实际上债权人可以就同一债务对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发生请求权,他可以选择其中债务人之一请求而免除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免除终局责任人的债务效力及于其他);也可以在先向债务人之一请求履行债务未能满足时再向另一债务人请求履行;还可以同时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然而只有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在侵权法层面,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数个责任人均系基于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而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承担与不真正连带明显不同。补充责任的承担有类似于先诉抗辩权和追偿权的构造安排。在补充责任的共同侵权责任形式中,不是仅仅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还兼顾承担补充责任人的利益。除了上述法律规定承担补充责任需要特定理由外,法律又设立了类似于先诉抗辩权及追偿权,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第三人的责任并未消灭,以保护责任人的利益。补充责任是一个充满弹性的范畴,故单从表现形式上,有可能是全部损失由一方承担,有可能是只承担其中一部分,有可能根本不用其承担责任,一句话任何情况皆有可能出现。其具体需要支配的数额取决于加害人的经济能力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程度。 4.诉讼主体不同。如前所述,不真正连带责任之诉是一种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债权人可以选择,可以放弃,也可以同时起诉全体债务人。事实上,当债权人能够向债务人之一特别是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请求履行时,一般都不会同时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履行,即使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由于缺乏法律的具体规定,法院在很多情况下也告知当事人选择债务人之一起诉。这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之诉很少的客观原因。但当事人一旦起诉全体债务人时,按照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和方便解决纠纷的目的,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应当要求当事人只能选择债务人之一起诉。⑧补充责任之诉则有所不同,按照《解释》第6条规定,受害人的损害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因此,就当事人的诉权而言,赔偿权利人可以只起诉侵权行为加害人;在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时,若能够确定加害人,赔偿权利人不能仅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共同责任的区别首先,债的类型不同。共同责任在责任主体之间是不可分的,责任本身也是不可分的,各责任主体对共同债务负有不可分共同清偿责任,因此,共同责任是一种单一之债,各债务人与债权人形成一个单一的法律关系。而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种复合之债,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其次,诉讼类型不同。由于共同责任中所有的当事人都存在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之中,所以共同责任之诉是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各债务人必须全部参加诉讼。而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某一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不真正连带责任之诉是一种可以选择的复合之诉,也即学者们所称的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最后,对外效力不同。共同责任诉讼中债权人与所有的债务人仅构成单一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债权人不能免除部分共同债务人之债务,而让其他部分共同债务人承担剩余或全部债务。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债权人是可以单独免除真正 责任人之外的债务人的责任的,这一点也是由其可选择的复合之诉这一性质所决定的。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按份责任债务的责任人之间在行为之前也是没有共同意思联络的,其行为在空间、时间上也是相对独立的,并且这些相互没有联系的行为通过后来的间接结合,产生了同一损害结果,各个责任人的行为共同与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各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各行为与结果的作用力大小有所不同,行为的违法性也有所差异。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行为之间也没有共同的意图,行为也是通过间接结合才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但是,按份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按份责任的债务人行为是通过结合才共同产生一个损害事实的,任何一个单一的债务人行为都不足以使损害结果发生,而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实施的行为都可以独立的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也就使得按份责任人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责任分额划分,而每一个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则都有向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的义务,彼此之间不存在责任划分。 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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