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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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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著作权客体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具体指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作品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在借助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时,往往要附于某一物品上,该物品即为作品的载体,如载有诗歌的报纸,载有小说的图书等。作品与载体存在显著差别。载体是附载作品的物质实体,是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对象。作品属智力成果的范畴,具有无形性、永久性的特点。一件作品可以以不同的载体来记载,例如,一件口述作品可以以书稿为载体,也可以以录音形式保存。因此,载体的转移、灭失并不必然导致作品的灭失。

二、著作权客体的类别

综观整个著作权制度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作品表现形式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活字版印刷术发明之前,不可能有作品的大量复制和多种方式的传播。只有当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才随之日益发展起来。正是新的传播技术的出现,促进了新的作品表现形式的诞生。1709年《安娜女王法令》颁布时,作品的表现形式仅限于印刷和手写方式,因此该法所保护的作品仅指文字作品及以书面形式出现的美术、音乐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正视了著作权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的这一趋势。该法第3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分为9类: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其范围极为广泛,包括:以文学表现的小说、诗歌、散文、译著、工具书等作品;以数字表现的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指标等统计报表;以符号表示的盲文读物以及综合运用数字、文字和符号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亦称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即赋诗词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这类作品与文字作品的不同之处在于,作者的思想感情不是通过文字来表达,而是通过口头形式来叙述。对口述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立法例主张,作品必须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否则不能称其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英美法系国家即持此主张。另一种立法例则主张,只要用创作表现了一定的思想、感情并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创作,即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不以固定在物质载体作为保护的前提条件。持这种观点的多为大陆法系国家。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如交响乐,歌曲、乐典等。戏剧作品是指将人的连续动作同人的说唱表演和表白有机的编排在一起,并通过表演来反映某一事物变化过程的作品,如话剧、歌剧、地方戏剧、广播剧等。应当指出的是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戏剧作品指的是属于文字作品的戏剧剧本,而不是戏剧演员的戏台表演,也不是剧本加表演二者的综合。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通常可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纯美术作品是指为表现个性与美感而创作的美术作品。如书法、绘画、雕塑等;而实用美术作品是指在表现个性与美感的基础上,以满足生活实用或生产需要为目的美术作品,如陶瓷、雕花.的家具、染织图案等。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物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始于1908年的《伯尔尼公约》柏林文本。由于建筑物作为美术作品的主要原因在于建筑物的外观给人一种美的感受,而与建筑物建造所采用的材料、技术等因素无关,因此,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是作品,那些纯粹是为实用目的建造的房屋自然不能成为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等。著作权法并非保护所有摄影物,纯复制性的摄影作品,如翻拍文件、书刊等,因不具备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包括:影视作品、录像作品、载有音像节目的半导体芯片、激光视盘等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是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具体而言,工程设计图,是指利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制作的工程实物基本结构和造型的平面图案。产品设计图是指以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生产的产品的造型及结构的平面图案,如服装设计图、家具设计图等。而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是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图形。地图是指运用制图原理来表示地面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图形,如地理图、地形图、政区图等。线路图是用线条来反映一定自然和社会现象的图形,如电路图、航线图、铁路图等。解剖图主要是指全面或局部反映人和动物身体内部结构的图形,如人体解剖图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为使电子计算机发挥功能并可运算出结果而由指令构成的集合体,即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该款旨在对于未规定在上述类别的作品予以补充,如民间文学形式等。

 三、作品取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一件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在于是否满足著作权法所要求达到的条件。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将独创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

作品的独创性,是法律保护作品表达方式的客观依据,是此作品区别于彼作品的重要标志,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所谓独创性,指作品是独立构思而成的属性,作儡不是或基本不是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的作品  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曾作出解释:独创性是指作品属于作者已的创作,完金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由此可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鉴于此,只要作品是由作者创作而产生的,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感情,非单纯摹仿或抄袭他人的作品,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某种雷同之处,也不影响其所享有的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形,是指虽具有合法性,但欠缺独创性或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享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它们包括:

(1)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体现的是国家和政府的意志,不属于任何个人智力创作成果,故不能被个自利用。

(2)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其目的在于使新闻迅速真实地让公众知道,因而没有必要给予著作权保护;时事新闻只是单纯反映一定客观事实的存在,无需多少创造性劳动,因而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些之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主要是因为它们是人类的公共财产,其本身就是为了让人们加以运用推进社会发展的,因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此类作品的财产权利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因内容违法而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受到法律限制。

 

 

 

著作权客体相关词条

  • 著作权

    著作权,俗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 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转让著作权俗称“卖断”或“卖绝”著作权。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定情况下,为了科学研究、文艺批评、宗教慈善事业、个人欣赏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在不征求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且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 著作权内容

    著作权内容是指著作权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 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限制,是指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 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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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3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