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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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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可见,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

  首先,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必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是指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以后,必须在卷宗中将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载明确,用于显示符合适用公告送达条件及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经过。若原审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说明原审法院即未证实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送达方式,显系程序违法。

二、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4)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三、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问题

(一)进入公告送达的“门槛”过低,审查不严,把关不紧,随意采用公告的现象较多

  法律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代收(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的,公告送达。可见,公告送达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得基于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下落不明,二是穷尽其他送达方式。除此,笔者以为还应确证当事人身份信息或自然状况,包括能证实当事人的客观、真实存在。如果一个企业已经注销,一个自然人已经死亡,或企业、自然人本来就不真实、不存在,就不具有法律主体身份,不具备诉讼资格,不能列为诉讼当事人并公告送达。另外,由于离婚案件缺乏纠错机制,更须慎用公告送达。因为民诉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实践中,由于案多人少,法院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的居多,其次才是法官电话通知(领取)或上门直接送达,但由于一些地方人口流动频繁,一些当事人并不总是“守株待兔”式地等待邮递员、审判人员上门送达诉讼文书,法院邮寄的信件常有退回,或家属拒收。一些不负责任的邮递员为应付差事,擅自在退回签单上注明“长期外出,家中无人”字样。一些审判人员据此就轻易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二)随意选择媒体发布公告

  公告送达可通过在法院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在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法院公告在程序、内容、格式上都有规范化要求,人民法院报是最高法院主管主办刊物,面向全国发行,是最正规、权威、严肃、合法、有效的法院公告载体,法院公告一般均可通过人民法院报刊登。但一些法院或审判人员不严格按规范操作,随意选择其他报纸刊发公告,而这些媒体对法院公告的程序、内容、格式是否合乎规范并不关心。

  公告送达不规范的原因,一是承办人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疏于审查,把关不严,加上案多人少,审限考核较紧,且公告案件没有对方质证抗辩程序,基本不存在上诉发改可能,承办人为尽早结案,就力图省事,一旦信件退回,不详细查找信件退回的原因,不去实地送达调查,不满足法定程序与条件,即轻易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二是审判人员对在人民法院报等权威媒体刊登公告的规范性意识不够强,一些地方更是出于各种考虑,指令要求在本地或特定报纸刊登法院公告。三是一些媒体采用商业性不正当竞争手段,以许诺刊发稿件,甚至多开票少收款给回扣等方式谋取发布法院公告。

四、我国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的立法完善

公告送达在实践中之所以被异化适用,其主要原因在于立法的缺陷与不足。因此,欲消减这种异化适用的现象,应对从立法上对公告送达进行必要的完善。

应当完善公告送达的适用情形。一方面,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应当作出具体的规定,即原告应当承担被告下落不明的举证责任,且法院应当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属于伪造,应当按照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进行处理。二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一方当事人是否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的证据,以保证公告送达的正确适用。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虽非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但用其他方式确实无法送达的情形,立法也应当有一定的原则性要求,即法院应当在穷尽一切可能的联系方式后,仍然无法联系到受送达人本人,且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得知其去向时,才可以适用公告送达。在现代社会,无法在住所地找到受送达人,并不意味着就是去向不明;通过其他联系方式仍有可能与受送达人取得联系;即使是确实无法联系到受送达人本人,也可能通过其亲戚朋友或单位等处得知受送达人的去向信息。基于公告送达客观上容易侵害受送达人的程序权利,尽可能查明受送达人的去向是必要的,其应为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则性要求,以尽可能避免公告送达的被滥用。

应当明确规定对适用公告送达情形的审查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完善对适用公告送达情形的审查程序。这方面的立法完善内容包括:(1)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事实,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或需要之时,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一方当事人是否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或是否处于适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之状态的证据,以保证公告送达的正确适用。(2)法院应当对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该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属于伪造,应当定性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并按照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进行处理。(3)对证明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据作出明确的规定,即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事实的证据只能是公文性书证,原则上应当是法院作出的公民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受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的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法官必须对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无误后方可依法定程序裁定是否公告送达。(4)对于当事人是否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的事实,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应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最终以裁定形式裁断是否适用公告送达。(5)对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而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法院同样应当进行有关的审查,并就法院已经穷尽一切可能的联系方式的行为记入卷宗和进行说明后,才能裁定适用公告送达。(6)原则上对一个民事案件的每次公告送达都应单独作出裁定,只有具备了足够的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依然下落不明或者依然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才可依前次裁定继续适用公告送达。(7)裁定适用公告送达的所有证据材料和其他有关的诉讼资料以及公告送达裁定等,都必须归卷存档。

应当建立公告送达的异议与补救制度。所谓对公告送达的异议,是指在公告送达的过程中,受送达的当事人出现,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供其通讯住址时存在错误或者法院依职权适用公告送达前未有穷尽一切可能的联系方式时,其向作出适用公告送达裁定的法院提出质疑并请求更改送达方式的行为。对于受送达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及时更改送达方式。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若发现对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通讯地址的,应当按照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处理。所谓对公告送达的补救,是指法院在实施公告送达的前提下,经过缺席审理并做出缺席判决后,公告送达的受送达当事人出现,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供其通讯住址时存在错误或者法院依职权适用公告送达前未有穷尽一切可能的联系方式时,其有权获得程序上的救济。若缺席判决尚在上诉期间内,该当事人有权以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若该缺席判决已经生效,立法应当允许将法院适用公告送达错误作为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民事诉讼公告送达相关词条

  •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使用其它法定送达方式无法有效传递诉讼信息时,法院用公开告示的方式,通过适当媒介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诉讼信息传播的一种诉讼行为。

  • 送达制度

    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础性诉讼制度,也是法院一项根本的诉讼活动,贯穿诉讼的始终。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最初意义上的送达是一项诉讼活动,它是指法院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付给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另一层面上的送达指的是一项诉讼制度,它以规范诉讼文书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传递为内容,由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所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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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