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代表刑事豁免管辖
外交代表刑事豁免管辖,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其刑事责任中国法院无管辖权,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问题 | 外交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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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含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按照国际法或者有关协议,在平等互惠的前提下,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殊权利和优遇。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不受接受国的刑事管辖。 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范围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范围如下:1、按照国际惯例,外国的国家元首,如皇帝、国王、共和国主席、总统等,政府首脑,如总理、首相、部长会议主席等,外交部长享有全部外交特权和豁免权。2、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充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如大使、公使、代办和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如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和随员,以及陆、海、空军武官等,包括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馆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长久居留的;外交使差。3、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和实践,除外交人员外,凡依照我国与各国所订条约、协定应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权的商务代表,也予以外交待遇。此外,下列人员经我国外交部核定,也得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权:途径或者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各国派来中国参加会议的代表;各国政府来中国的高级官员;依照国际公约应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其他人员,如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享有特权和豁免权的有关人员。4、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79年我国加入该公约)的规定,领事代表(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以及名誉领事)和其他领事馆人员也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但其司法豁免权低于外交人员。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1条第1项规定:“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但遇犯严重罪行之情形,依主管司法机关之裁决执行者不在此列。”本条第2、3项和第42条规定了对领事人员在刑事管辖方面的其他优遇。 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在我国犯罪如何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虽然享有人身不可侵犯和刑事管辖豁免等特权,但是,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原则,并不排斥由于代表本人的挑衅行为而引起他人的正当防卫,也不保证在例外的情况下不采取防止他进行犯罪的措施。他们犯罪不适用我国刑法,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不受任何约束、违反我国法律。他们应当尊重和遵守我国的法律。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条第1项规定:“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之情形下,凡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权之人,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此等人员并负有不干涉该国内政的义务。”所以,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国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即不能按照司法程序对他们进行搜查、拘留、逮捕、起诉以及定罪、判刑和执行刑罚,但是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加以解决。 外交途径有:要求派遣国召回,或者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宣布其为不受欢迎人员或者不能接受。《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9条规定:“第一,接受国得随时不具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遇到此情形,派遣国应斟酌情况召回该员或终止其在使馆中之职务,任何人员得于其到达接受国国境前,被宣告为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第二,如派遣国拒绝或不在相当期间内履行其依本条第1项规定所负义务,接受国得拒绝承认该员为使馆人员。”外交人员一旦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须立即停止在接受国执行职务,并且必须离开该国。如果他拒绝离开,接受国政府则可以设法强制执行其决定。 外交代表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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