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问题 | 车船税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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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概念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一种税。 二、历史我国对车船征税的历史很悠久。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新中国成立前,不少城市对车船征收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有关规定,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以上两个税种自开征以来,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简化税制的要求,也与WTO有关国民待遇等规则不相符合;而且这两个税种的征免税范围不尽合理,税源控管手段不足,税额标准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前物价水平相比已明显偏低。因此,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国务院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合并修订,2006年12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实施,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统一征收车船税,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调整了减免税范围。2007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制定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四、征税范围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而言,包括: 1.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2.船舶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本船、帆船、舢板等。 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五、税率《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应税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即对各类车辆分别规定一个最低到最高限度的年税额,同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使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1.计税依据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辆、净吨位和载重吨位三种。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辆”作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按自重吨位作为计税依据。 (3)船舶,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所谓净吨位,是指额定(或称预定)装运货物的船舱(或车厢)所占用的空间容积。载货汽车的净吨位,一般按额定的载重量计算;机动船的净吨位,一般是额定装运货物和载运旅客的船舱所占有的空间容积,即船舶各个部位的总容积,扣除按税法规定的非营业用所占容积,包括驾驶室、轮机间、业务办公室、船员生活用房等容积后的容积。 需要说明的是,《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所称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是指汽车的干质量加上冷却液和燃料(不少于油箱容量的90%)及备用车轮和随车附件的总质量。干质量就是指仅装备有车身、全部电气设备和车辆正常行驶所需要的完整车辆的质量。通俗地说整备质量就是汽车在正常条件下准备行驶时,尚未载人(包括驾驶员)、载物时的空车质量。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单位税额 (2)载货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3)船舶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单位税额 (4)客货两用汽车应纳税额分两步计算: 乘人部分=辆数×(适用载客汽车税额×50%) 载货部分=净吨位数×适用税额 (5)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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