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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减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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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先减后并是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之一,它主要出现在处理新罪的场合,根据这种计算方法可能会使犯罪分子受到更严厉的刑罚制裁。这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罚原则,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说明其在客观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主观上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而不交代判决宣告以前其他罪行的犯罪分子,尽管悔过不深,但不具有严重的、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因此,再犯新罪者比不交代漏罪者会受到更长刑期的实际执行刑罚处遇。需注意的是,在适用该计算方法时要受到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的限制。

二、计算方法

首先应对罪犯实施的新罪单独作出判决,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来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依照相应法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甲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服刑10年时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则应把还没有执行的5年和对新罪判的7年依法并罚,即在7年以上12年以下决定所执行的刑罚。如果对甲决定执行10年有期徒刑,由于其已服刑10年,实际上对他共执行了20年有期徒刑。

三、与“先并后减”原则的区别

“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的刑罚计算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两者所适用的对象不同

后者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前又发现漏判之罪的情况,前者的刑罚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的情况。

(二)两者计算的基础不同

后者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处之刑罚及漏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前者的方法则是以前罪尚未执行的残刑与新犯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作为决定刑罚的基础,已执行的刑期,不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三) “先减后并”较 “先并后减”给予犯罪分子的惩罚更重

主要表现在:1、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较高,即在新罪所判的刑期比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长的条件下,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提高了;2、实际执行的刑罚可能超过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的期限。即在前罪与新罪都被判处较长刑期的情况下,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可能超过20年。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其执行刑罚的时间越长,决定执行刑罚的最低期限就越高。

先减后并相关词条

  •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 漏罪

    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

  • 新罪

    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 先并后减

    先并后减,是发现漏罪时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先把前后罪并起来确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从而确定最终刑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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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7: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