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持有 |
分类 | |
解答 |
![]() 一、持有行为的界定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但刑法理论界对持有的具体界定 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持有属于行为的一种形式,区别于单纯的作为与不作为,具有其自身独特的性质。一方面,持有不同于作为。作为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 去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 其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的一系列肢体举动的有机组合, 具有明显的运动性。持有则表现为行为人对既成支配、占有事实的消极维持, 大多呈现出一定的静态性特征。虽然在一些情况下, 维持持有状态也需要行为人作出一定的身体举动(如甲持有毒品, 将毒品带在身上并不时地检查, 防止它遗落在地上) , 但是, 持有状态的存在和延续不以行为人实施身体举动为条件。比如, 甲盗窃一支手枪后将它藏进一个山洞里, 甲虽然不上山看护, 不实施任何维持对所盗枪支占有、支配的有形身体举动, 仍然构成对枪支的持有。在实际的犯罪中, 持有状态往往是一定的作为行为引起的一种结果, 但这种结果又与引起它的原因行为相区别, 不是原因行为本体的延续。比如, 甲盗窃枪支后将所盗枪支携带在身上, 携带枪支行为产生于盗窃枪支行为实施终了以后, 是盗窃枪支的后果, 但不是盗窃枪支行为的组成部分。 另 一方面, 持有也有别于不作为。不作为以行为人不履行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而持有则不需要不履行特定法律义务即可构成犯罪。持有与不作为虽然在一定情况下都可能表现 为行为人的身体静态性, 但是, 不作为的成立以行为人先行负有特定作为义务为条件, 刑法处罚的对象正是行为人对义务的违反, 持有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为条件。诚然, 由于持有行为的对象大多为法律禁止公民持有的违禁物品, 公民获得这些物品后,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有将其交给有关机关的义务, 但刑法处罚的是持有状态本身,而不是持有对未上缴义务的违反。 二、持有行为的特征1.状态性。状 态性是持有行为的内在属性。持有行为的内容是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占有、支配状态, 一般表现为携带、藏匿、拥有等。持有的状态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 客观实际上的支配, 即特定物品在客观上处于行为人实际支配的范围内, 如处于行为人居住的屋子里等。这种支配不限于行为人以自身物理力的支配, 也包括利用第三者的力量实现对持有物的实际控制。(2) 主观上的支配和控制意思, 即行为人在明知持有物存在的情况下, 有意识地运用客观实力, 实现或维持对持有物的控制。如果在主观上缺乏支配意思, 即使客观上将某物置于自己的控制范围之内, 也不构成持有。如甲将一个皮箱交给乙代为携带, 乙一小时后发现皮箱中有一只手枪, 乙自发现手枪后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3) 社会的排他性, 即行为人对持有物的支配在社会和规范上被认为具有独占意义, 排除了其他人对同一持有物的占有、控制。这种排他性是相对于非持有人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持有主体的惟一性, 因此, 二人以上共同持有也是排他的持有。 2.依附性。持 有行为状态内容上的静态性特征,决定了它只能是某种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引起的结果行为, 即持有行为是由其先前的原因行为派生, 并依附于原因行为, 而不具有原生性与独立性。引起持有行为的原因行为包括持有者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持有者自己的无过错行为,他人的作为与不作为等,如甲为躲避警察搜查, 将其携带的毒品悄悄放进乙的包里, 乙发现后继续携带, 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然而,持有行为的依附性是指持有行为与其先前原因行为的事实关系, 并不排斥持有行为本身在法律评价上的独立性。 3..限定性。限定性是持有行为的规范特征, 包括罪名限定性和对象限定性两个方面。即持有型犯罪必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只涉及到特定的持有对象,构成特定的罪名。如只有持有枪支、弹药、毒品等危险品才可能构成持有型犯罪。 4.持续性。刑 法是对社会人保护的最后的防线,这就决定了刑法的谦抑性,并不是只要有持有的行为就能构成持有型犯罪,只有当其持有的状态达到一定的时间连续性,即行为人 对某种特定物品从实现对其控制、支配关系到结束这种支配、控制关系达到了一定的时间。按照这种观点,持有状态只有延续一定时间才能构成持有行为。然而,法 律并没有将时间的连续性规定为持有型犯罪成立的要素,而且在实践中很难查明持有人持有物品的时间长短,而考虑时间的连续性可能会增加司法时间的成本。因 此,对时间连续性的考量也不应该过于严苛,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支配持有物时间过短, 根据客观支配力强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意思尚不能断定占有、控制关系的成立, 则应否定持有行为的存在。例如, 甲让乙将一叠假币递给丙, 乙接过假币后看了看, 随即交给了丙。乙主观上没有排他地支配、控制假币的意思, 客观上也没有形成对假币的实际控制, 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 三、持有型犯罪所谓持有型犯罪即是以持有的行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具体指因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违禁物品,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构成其他犯罪,或者拒不说明来源和用途而构成的犯罪,该类犯罪不同于一般的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具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主要表现为: 1.犯罪主体持有型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少数持有型犯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限定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2.犯罪客体持 有型犯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总的来说侵犯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理秩序。具体来说侵犯刑法分则所保护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如新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 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和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他们设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 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持有型犯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即一般为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如如枪支、弹药、毒品、伪 币、绝密的文件、背包袱、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等,不同一般物品,具有非交易性、管制性、危险性等特点。 3.主观方面持 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为法律禁止持有的特定物品,而具有非法对其予以支配、控制的主观意思。过失不能构成此罪。从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方面 理解,有两种状态,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持有违禁物品;二是行为人故意非法持有违禁物品。两种不同的状态,反映出两种不同的主观恶性。持有型犯罪之故意往往 只是行为人全部犯罪中最浅显、最表层的内容,其深层的内容往往是其他有关犯罪的故意。也就是说,持有型犯罪故意,或者是由完成其他相关的特定物品犯罪意图 而派生的故意; 或者是由准备实施其他相关特定物品犯罪意图而产生的“非法持有”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特定物品而予以非法持有,具备这种间接故意,就可 以成立持有型犯罪。 4.客观方面持有型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持有某种特定物品或财物。“持有”人作为该类犯罪 行为的基础,其核心意思就是,行为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特定物品或财物处在支配、控制状态。持有体现的是行为人与物之间的一种支配行为人和被支配、控制和 被控制的关系。也就是说,持有行为并不要求将特定物品随时随身携带,处于行为人眼能观手能触 的状态下,也不要求行为人将特定物品置于自己的住所。只要物品实际上处于行为人的控制状态即视为持有,无需处于行为人的物理性控制之下。即使物品与行为人 的人身或住所分离,但根据事实,物品仍为行为人所控制,也视为持有。持有既可以是公开持有,为众人知道自己持有特定物品,也可以是秘密持有,为众人所不 知。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