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其他正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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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令行为依据刑法之外的法律的明确规定,因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而使一个行为合法化。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中主要有三种:一是基于 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如国家为了财政的目的而规定某些机构可以发行彩票,使赌博行为合法化;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行为,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有权 扭送犯罪人到案;三是职权行为,如警察的抓捕行为等。 二、正当业务行为虽然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上普遍被认为是 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如记者的采访行为;因体育竞技导致他人受伤行为;律师的辩护行为;医疗行为等。然而只有在正当业务中的正当行为才是排除犯罪的事由, 超出正当业务范围之外的行为不能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如因美容的整形手术、性转换手术等不是正当医疗行为。 三、被害人承诺1.被害人承诺概述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被害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被害人承诺对构成犯罪的效力,可以将被害人承诺分为三种:一是被害人的承诺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如嫖宿幼女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只有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才能成立该种犯罪。 二是被害人承诺不影响犯罪构成。如拐卖儿童罪、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情形、拐骗儿童罪等,不论是否得到被害人的承诺,均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三是被害人承诺是不成立犯罪的条件,即只要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即不成立犯罪。如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2.成立正当行为的被害人承诺的要件主体要件:承诺者对其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能力。如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不满18周岁的人对于出卖人体器官没有承诺能力。 主观要件:被害人必须是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作出的承诺,戏言性承诺或基于强制、胁迫、威压等作出的承诺,但不一定受到威压、胁迫等的承诺就无效,只有使承诺者难以抗拒的或者除了同意之外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承诺才无效。 权 限要件: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如果被害人对其不具有承诺权限的事项作出承诺,则该承诺无效。行为人承诺权限之外的事项主要包括三种:一 是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公共法益与他人法益都不能承诺。二是被害人只能承诺自己的法益(包括财产、名誉、自由、轻伤害等),而不能承诺他人的法益。三是 刑法对人的生命和重大健康是完整保护的,即使被害人对其作出承诺,该承诺也是无效的,如被害人请求他人杀死自己,该承诺无效,不能阻却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因此,安乐死在我们国家也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时限要件:承诺者的承诺最迟应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作出,即使在危害结果发生后得到被害人的承诺,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如果被害人在结果发生之前变更了承诺,那么原来的承诺也是无效的。 行为范围要件:经被害人承诺而实施的行为必须在承诺实施的行为范围之内,超出承诺范围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能阻却其违法性。 四、自救行为自 救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权利的行为。自救行为必须具有及时性,只有在紧急情况下,行为人不能及时通过法 律程序、请求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救济时,才能实行自救行为,且自救行为必须在适当的限度之内,不能明显超出其受到的法益侵害。因此,成立自救行为必须具备以 下要件: 主观要件:行为人实施自救行为必须是为了救助或保全自己受到损害的权益。这里的权益必须是行为人本身可以享有与支配的权利。如果所保全的权利非自身之权利,而是属于第三人或者国家、社会的权利,则不存在实施自救行为的问题。 客观要件:自救行为必须在适当的限度之内,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应与其受到的损害程度相当,超出自救范围而造成的损害,不能因自救行为而阻却违法。 时限要件:自救行为发生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如果发生在犯罪发生时则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而不属于自救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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