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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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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知情权概述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存在,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 东权的基础性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公司章程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知情权并非是股东所享 有的单一权利,而是一个权利体系。由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现代公司实行所 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不直接营运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 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和重大经营决策权,以维护股东的终极利益,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

二、股东知情权的特性

1、股东知情权兼具自益权与共益权性质

股权分类中,自益权是指股东单纯为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享有和行使的权利,而共益权是指股东兼为自己和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既满足了股东个人利益,又保障了公司整体利益,因此兼具自益权和共益权的性质。

2、股东知情权是固有权

股 权分类中,固有权是指股东不得自由处分,公司亦不得主张股东已经同意而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中予以限制的股东权利。非固有权是指股东可以自由处分, 公司可以主张股东已经同意而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中予以限制的股东权利。为了防止公司控制者对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掠夺,优化公司治理以实现公司效益 最大化,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股东知情权,保障了股东其他各项权利的落实,预防和制止了公司控制者滥用公司控制权,保障了公司的良性运转,因 此应为固有权。

3、股东知情权是单独股东权

股权分类中,单独股东权是指任何公司股东,无论其所持股份数量多少均可行使的 股东权利。少数股东权是指只有持有一定数量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得行使的股东权利。《公司法》第33条、97条、165条均未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以一定数量 以上股份为前提,而是规定公司所有股东平等的享有该项权利,因此,股东知情权是单独股东权。

三、股东知情权的具体内容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经营、盈利等具体情况的诸多权利的概括和总结,应当包括股东实现该种目的的所有的公司法上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查阅权

查 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章程、文件等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33条、97条的规定,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

2、复制权

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质询权

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97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公司信息接收权

公 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第16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 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四、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

根 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条款规定了股东请求遭拒后可以直接寻求司法的救济。

1.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举 证责任的分配意味着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请求,则有可能导致败诉。在一般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在股 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不同情形在股东与公司之间有着不同的分配。在查阅、复制除公司章程、记录和决议等材料的知情权诉讼中,原告只要证 明自己是特定公司的股东及自己主张行使知情权被公司拒绝即可,作为被告的公司如果要反驳股东的请求,则需要证明自己已经根据公司法的要求为股东行使权利创 造了条件,或者证明原告非公司的股东。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义务向股东送交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此在此类诉讼中,只要原告股东认为其未收到会计报告,即可提 起知情权之诉,而无需加以证明。至于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其认为已向股东送交会计报告,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在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中,股东需要向法院证明自己 已经书面向 公司请求查阅账簿,作为被告的公司,应当对其拒绝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即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由公司举出“有不正当目的”的证据来否决股东的权利主张

2.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 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股东的信息接收权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公司怠于披露法定信息之日 起计算。对于股东的查阅权而言,应当从公司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之日起算。公司行为发生之后,只要股东尚未提出查阅请求,诉讼时效期间即尚未开始计算,公司 不得以股东长期未提出请求为由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

股东知情权相关词条

  • 股东知情权纠纷

    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就了解公司信息而产生的纠纷。股东知情权是在法理上对一组股东权利集合、抽象之后所作的理论概括。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存在,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公司章程不得剥夺或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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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4: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