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
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问题 | 票据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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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票据抗辩概述票据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权利人对票据债务人负的票据债务,正常情况下应该履行。但是,当票据本 身不具备合法形式,或者发现持票人为非法取得票据时,仍要债务人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就会损害正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将使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其结果 必然使不法者享有受益,守法者受到侵害。为维护票据流通之安全,为达到法律公平正义之目的,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票据抗辩权,规定抗辩事由,允许票据债务 人遇到法定事由时,可以提出理由对抗持票人,不履行票据上记载的债务。而抗辩事由是进行票据抗辩的基础,抗辩事由必须根据票据法及有关法律提出,否则就是 不法抗辩,容易造成权利的滥用,侵害票据的正常流通。 二、票据抗辩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正当的票据抗辩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进行票据抗辩的主体是票据债务人能 够形式票据抗辩权的只能够是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不能行使票据抗辩权。而票据债务人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票据的第一债务人即主债务人,是票据 债权人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汇票、支票的付款人和本票的出票人。另一类是第二债务人即偿还义务人,是票据权利人不获付款或者承兑时行使追索权的 对象,包括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和本票的出票人。这里,第一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而第二债务人则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 2.票据抗辩的对象应当是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债务人只能在债权人要求其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支付或偿还款项时,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内容行使抗辩权,否则不能行使抗辩权。 3.票据抗辩所提出的事由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就是说,在票据活动中,只有出现了法律明确规定或票据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事先约定的特定事由之后,票据债务人才能够有效行使票据抗辩权,否则的话,抗辩无效。 4.票据抗辩必须针对票据金额全额。我国《票据法》第9条、第33条第2款分别规定票据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票据金额不得更改、不得分割转 让的特征,决定了票据抗辩必须是对票据金额的全额抗辩。 5.票据抗辩的方式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我国《票据法》的第62条明确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三、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抗辩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两类。 1.对物的抗辩对物的抗辩又称绝对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由于是来自于票据本身,所以不论持票人为谁,也不论债务人是谁,都能成立。主要包括两类: 一 类是任何债务人均可对持票人主张的抗辩。这种抗辩系基于票据本身的某些缺陷而得由包括债务人在内的所有被请求人主张的抗辩,主要包括:一是欠缺票据上应记 载事项而主张的抗辩;二是记载了票据上不得记载的事项的抗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 票据无效。对此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三是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四是票据债权因依法付款而消灭的抗辩;五是票据债权因提存而消灭的抗 辩;六是票据尚未到付款期而主张的抗辩。 另一类是特定票据债务人可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的抗辩,主要包括:一是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二是票 据伪造、变造的抗辩。票据伪造是假冒他人签章而非真正的票据行为人,所以被假冒人无须承担任何票据责任。票据变造时,在变造前票据上签章的人只对变造前的 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不承担票据责任;三是无权代理的抗辩。无权代理及超越代理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因未经受权,所以不具有法律上的代 理效力。作为票据债务人的本人可以此对抗所有持票人;四是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付款,处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一切票据当事人均可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票据债 务。 2.对人的抗辩对人的抗辩又称为相对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只能对特定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也可以分为两类: 一 类是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就不得再进行抗辩,主要包括:.一是失 去受领能力。即持票人破产或其债权经法院扣押禁止付款;二是特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三是特定持票人欠缺形式上、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 辩,主要指票据背书不连续。 另一类是特定债务人可以对特定持票人行使的抗辩,这类抗辩主要是指特定的票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原因关系,主要包 括:一是原因关系不合法;二是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三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四是欠缺对价的抗辩;五是票据债务已经抵销、清偿或已免除,但却因故 未在票据上记载,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六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 四、票据抗辩的限制在物的抗 辩领域,由于该种抗辩是基于票据自身或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自身的原因发生的,无论票据怎样流转,该种抗辩事由都会存在,票据债务人始终可以对任何持票人主 张其抗辩,因此,对于物的抗辩并不存在限制性的规定。而对于人的抗辩来说,由于抗辩的原因主要来自于特定持票人,而票据流通过程中,持票人经常发生变化, 所以对于人的抗辩应予以限制。对人的抗辩的限制是指票据债务人不得对特定票据权利人行使抗辩权,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 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因此,对人的抗辩的限制主要分为两类: 一 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样的规定是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的具体体现。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可能基于原因、 资金、预约等基础关系基于其他民事法律而使得票据债务人享有若干抗辩权,但是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此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的除 外。 二是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此类票据抗辩权限制性的规定同样也是基于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 分离的理论。即票据债务人能基于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存在的特定的关系对该持票人的前手主张抗辩权,但不得以其来对抗善意取得票据的现持有人。 票据抗辩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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