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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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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用新型概述

实用新型又称“小发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的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 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加工而形成的物品。产品必须是实物,是可见的,具有一定的形状,气体、液体等都不属于产品。此外,产 品还必须是经过一定的生产制造过程,天然产生的物品不能称为产品,如天然的大理石。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 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 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 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二、实用新型的授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新颖性

新 颖性是指该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 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根据专利法规定,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以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为准。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界限, 以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基准。实用新型在此前如果已有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专利文件中,就出现“抵触申请”,后一申请因此不具备新颖性。根据 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包括:

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所谓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由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申请 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以及展出日期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未依照规定 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所称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 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学术会 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发表,以及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未依照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情 形。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申请人未依照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2.创造性

专利法上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并且它至少是相对于整个社会或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来说,会从事此项工作及从事此项工作能作出特定智力成果的人不会为多数。

3.实用性

是 指该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另外还必须具有再现性。应该指出的是专利法的这一定义比较科学和进步,并未说必须工业上能制造或使 用,未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再限定为工业应用,这为以后授予非工业领域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供了通路。任何一项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都不能只是纯理论性的, 而是必须能够实施,必须在经济中能够切实满足人们的需要。

三、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说明书要求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说明书除了要求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五部份内容:

●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写明对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发明内容:写明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附图说明: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对照附图举例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该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

权利要求书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说明书摘要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具体地说就是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仅限于一项实用新型,但是属于一个总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作为一个申请提出。

此 外,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实行优先原则,申请人自实用新型第一次在国外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据该外国与 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据相互承认的优先权原则,可以享受优先权。申请人自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内, 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享有优先权。

四、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限制

基于社会公众利益及国际惯例的考虑,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的行为无需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也不会侵犯专利权。

●专利权权利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行为。

●先用权人的制造、使用行为。

●外国临时过境交通工具的使用。

●为科学研究和试验而使用的行为。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药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药器械的。

五、实用新型与发明、外观设计的区别

1.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作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区别如下:

一是定义的不同。从定义上可以看出,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范围比发明的保护客体范围要小。对于产品在形状、结构方面的改进技术方案,既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也可以申请发明,但对于方法类的或软件类的技术方案必须要申请发明,而不能申请实用新型。

二是保护期限不同。发明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10年。

三是对创造性的要求不同。发明要求跟现有技术相比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只是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和进步。也就是说,实用新型对创造性的要求比发明低。

四是审查授权程序不同。在审查授权阶段,实用新型的要求比发明的低,更容易获得专利证书。发明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程序,没有发现不符合专利法规的缺陷的,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实用新型则仅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

五是未授权情况下的公开情况不同。如果发明因为实质审查不合格而最终未被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也是会被公开的,此时公开的技术变为现有技术,大家都可以共用。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是只有在授权之后才会被公开,如果实用新型未被授权,则不会被公开,技术方案不会变为现有技术。

2.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区别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区别表现在:
一是在"三性"要求上的区别。在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时,以及在判定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有效时,将以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的三性为标准。而判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时,则以新 颖性为标准。而且,"新颖性"的含义对不同客体也有所不同。对于发明与实用新型,"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 公开发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在国内被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于外观设计,"新颖性"则是 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是现有的外观设计所没有的。
二是在强制许可方面的区别。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三是在专利权保护依据上的区别。实用新型专利的受保护范围,要以申请案中的"权利要求书"为准。申请案中的附图及说明书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的受保护范围,则以表示在申请案中的图片或照片所反映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四是在优先权适用时间上的区别。根 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 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实用新型相关词条

  •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在我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 专利期限

    专利期限,是指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时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法定有效时间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有效时间为10年。以上法定有效时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 专利纠纷

    专利纠纷,是指因侵权行为、专利许可合同、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及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等问题,在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及其他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 专利使用

    专利使用,是指专利权人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

  • 专利转让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转给受让方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

  • 专利诉讼

    专利诉讼,是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与专利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各种诉讼的各种诉讼的总称。

  • 专利仲裁

    专利仲裁,是指专利纠纷当事人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 专利无效撤销

    专利无效撤销,是指在专利权授予之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撤消该专利权,六个月后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被撤消和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 有效专利

    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仍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要使专利处于有效状态,首先,该专利权还处在法定保护期限内,另外,专利权人需要按规定缴纳了年费。

  • 外观设计专利权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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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3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