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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通谋虚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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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通谋虚伪表示即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通谋,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有意思联络。即相对人对表意人虚假的意思表示不仅知情,而且还表示同意。双方一致认可表示于外的行为(虚假行为)不发生效力。虽 然理论上认为通谋虚伪表示在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中也可存在(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但就实际而言,通谋虚伪表示主要存在于虚假的合同之中。在虚假合同中,存在两个虚假的意思表示(虚假的要约和虚假的承诺),双方通谋后相互地作出与各自内 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表示,且相互间形成了虚假意思表示的一致。

通谋虚伪表示构成要件

(1)表意人欠缺内心的真意;(2)表意人此项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3)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

通谋虚伪行为的效力分析

通谋虚伪行为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一般认为通谋虚伪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为无效。《德国民法典》第117条规定: 与他人通谋只是虚伪的进行应向他人进行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4条规定:与相对人通谋而进行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为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7条规定: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

德国立法者给出了理由,他们说设计无效法律行为,是由其认可的价值判断而定,无效法律行为欠缺的要件,应已经关系到对公益的损害或对私法自治合理性的根本违背。通谋虚伪行为中,表意人和相对人通谋作出虚伪的意思表示,有违私法自治的合理性,故立法否认其效力,旨为尊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让此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通谋虚伪行为中,表意人只是虚假的发出了一项需受领的意思表示,而受领人对此是同意的,当事人均知其意思表示之欠缺,法律上已无赋予其拘束的必要,故对此种情形已不必考虑相对人的保护,不妨采意思主义使其无效。

对于通谋以一虚伪意思表示掩盖另一真实的意思的行为(即上文提到的隐藏行为),各国法律规定几乎 一致。如《德国民法典》第117条第2款规定:因虚伪行为致另一法律行为隐藏的,适用关于该隐藏的法律行为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7条第2款规 定:虚伪意思表示,隐藏他项法律行为者,适用关于该项法律行为之规定。对于隐藏行为,各国立法一致认为应适用关于该隐藏行为的法律规定,这就是说,此项行 为并不会因为其没有被表达出来而无效,不过,在另一方面,此项行为也不应该径自有效,而是应当根据适用于该类行为的规定的标准来评判。

通谋虚伪行为对第三人的效力

通谋虚伪行为,对于第三人,特别是信任其意思表示真实的第三人而言,虚伪表示的效力如何,是非常重要的。日本民法典第94条第2款规定:“前款意思表示 无效,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韩国民法典第108条第2款规定:“前款意思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台湾民法第87条但书:“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大多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明文规定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也是有限度的,一般认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将不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一是为保障公众信用及交易安全而采用表示主义的行为,如认股行为,于公司成立后,不得以虚伪表示的理由主张无效。例如,甲欲成立某公司,为诱使丙认股, 甲便与乙通谋,宣称乙亦出资,丙基于对乙的信赖便出资。后成立公司并成功上市,偶然某次东窗事发,此时丙便不能以甲乙之间通谋虚伪行为而主张成立公司的行 为无效。因为此时公司成立并上市,涉及诸多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问题,如对不特定股民的保护。在此情况下,显然应更多顾及社会公共利益,对第三人的保护则成 了例外情形。在要求高度交易安全的票据行为方面亦是如此。

二是关于身份上的行为,主要指婚姻的缔结。最典型的是现实中男女一方为获得单位分房而与另一方“假结婚”的情形,作为第三人的单位或其他人不能以“男女双方通谋虚伪的行为无效”而主张对其自身的保护。

通谋虚伪表示相关词条

  • 通谋

    通谋,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

  • 通谋离婚

    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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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