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谋
通谋,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
问题 | 通谋虚伪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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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通谋虚伪表示即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通谋,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有意思联络。即相对人对表意人虚假的意思表示不仅知情,而且还表示同意。双方一致认可表示于外的行为(虚假行为)不发生效力。虽 然理论上认为通谋虚伪表示在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中也可存在(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但就实际而言,通谋虚伪表示主要存在于虚假的合同之中。在虚假合同中,存在两个虚假的意思表示(虚假的要约和虚假的承诺),双方通谋后相互地作出与各自内 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表示,且相互间形成了虚假意思表示的一致。 通谋虚伪表示构成要件(1)表意人欠缺内心的真意;(2)表意人此项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3)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 通谋虚伪行为的效力分析通谋虚伪行为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一般认为通谋虚伪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为无效。《德国民法典》第117条规定: 与他人通谋只是虚伪的进行应向他人进行的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4条规定:与相对人通谋而进行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为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7条规定: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 通谋虚伪行为对第三人的效力通谋虚伪行为,对于第三人,特别是信任其意思表示真实的第三人而言,虚伪表示的效力如何,是非常重要的。日本民法典第94条第2款规定:“前款意思表示 无效,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韩国民法典第108条第2款规定:“前款意思表示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台湾民法第87条但书:“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大多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明文规定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也是有限度的,一般认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将不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一是为保障公众信用及交易安全而采用表示主义的行为,如认股行为,于公司成立后,不得以虚伪表示的理由主张无效。例如,甲欲成立某公司,为诱使丙认股, 甲便与乙通谋,宣称乙亦出资,丙基于对乙的信赖便出资。后成立公司并成功上市,偶然某次东窗事发,此时丙便不能以甲乙之间通谋虚伪行为而主张成立公司的行 为无效。因为此时公司成立并上市,涉及诸多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问题,如对不特定股民的保护。在此情况下,显然应更多顾及社会公共利益,对第三人的保护则成 了例外情形。在要求高度交易安全的票据行为方面亦是如此。 通谋虚伪表示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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