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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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侵权责任,又称直接侵权责任,是指直接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和故意违背公共秩序、道德准则而加害于他人的不当行为造成他人损失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理论上讲,一般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责任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四个要件: 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3、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在诉讼上,以上四项内容必须要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人进行举证,当事人必须全面地论证自己的观点。 免责事由1、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加害人虽实施了对受害人构成损失的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2、外来原因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 第三人的过错根据其构成,又可分为: ①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原告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无过错。被告因此可以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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