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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侦查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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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侦查辨认是在公安人员主持下,邀请被害人、知情人、其他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人、无名尸体、现场遗留物、犯罪工具进行观察识别的侦查方法。

辨认包括对可疑人的辨认、对可疑物的辨认和对尸体的辨认。

辨认是一种古老的侦查手段,一直在使用。新《刑事诉讼法》《证据》一章将“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定为一种证据,但《侦查》一章却没有规定辨认的法律程序。

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类型

一、 对人的辨认

包括对照片的辨认和对真人的辨认。
对照片的辨认是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和其他若干无关人员的照片混杂在一起,让被害人、共同犯罪人辨认指出谁是犯罪人。强奸、抢劫、诈骗、故意伤害等案件被害人于犯罪人有较长时间正面接触,辨认有很大作用。通常在辨认前,先对辨认人进行询问,让辨认人说出犯罪人的特征,然后再拿出照片进行辨认。
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这种证据并不是绝对可靠的。我遇到过一起抢劫案,看门老头陈述抢劫时他被关在传达室里,一个圆脸的小伙子看着他。十张照片中他指认了一个圆脸的小伙子。而其他证据证明看押值班老头的是另一个圆脸的人,老头指认的人进院抢劫的主犯。法官宣布老头的辨认笔录不予采信。著名的魏青安错杀案,与被害人辨认错误有重大关系。我遇到的一起贩毒案,接头人从八张照片中辨认出接头人。我的质证意见是:法庭已经查明,二被告人是同乡又是同学,从八张照片认出自己的同乡、同学没有任何证据意义。
对真人的辨认,多是由警察带领被害人、证人到犯罪人经常出入的场所进行寻找辨认或者守候辨认。如被害人在商场被保安打伤,警察带领被害人到商场,让全体保安集合由被害人辨认。

二、对物的辨认

包括对赃物的辨认、对现场遗留物的辨认、对犯罪工具的辨认。
对赃物的辨认,多用于盗窃、抢劫类犯罪。先让事主陈述被盗、被骗物品的特征,再让事主辨认哪个物品是自己的。
对现场遗留物的辨认,如杀人现场附近发现遗弃的血衣。让嫌疑人家属、邻居辨认衣服是谁的。

三、对尸体的辨认

辨认对象可以是尸体本身,可以是尸体照片,也可以是死者随身物品。
尸体辨认也可能出现错误。佘祥林杀妻案案卷中有被害人母亲和妹妹的尸体辨认笔录。十一年后被害人生还,证明当年的尸体辨认笔录是错误的。

辨认程序

1.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辨认过程。
2.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3.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对人的辨认,辨认对象不得少于七人,对照片辨认,辨认照片不得少于十张,对物品的辨认,辨认对象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的辨认,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
4. 主持人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提示。
5. 对犯罪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密。
6. 对辨认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56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212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249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250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251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第252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253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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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