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辨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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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侦查辨认是在公安人员主持下,邀请被害人、知情人、其他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人、无名尸体、现场遗留物、犯罪工具进行观察识别的侦查方法。 辨认包括对可疑人的辨认、对可疑物的辨认和对尸体的辨认。 辨认是一种古老的侦查手段,一直在使用。新《刑事诉讼法》《证据》一章将“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定为一种证据,但《侦查》一章却没有规定辨认的法律程序。 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类型一、 对人的辨认包括对照片的辨认和对真人的辨认。 二、对物的辨认包括对赃物的辨认、对现场遗留物的辨认、对犯罪工具的辨认。 三、对尸体的辨认辨认对象可以是尸体本身,可以是尸体照片,也可以是死者随身物品。 辨认程序1.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辨认过程。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212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提取生物样本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249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250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251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第252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253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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