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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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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调解组织形式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宪法和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

(2)人民调解员

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为人公正;(二)联系群众;(三)热心调解工作;(四)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五)成年公民。"

《条例》还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

(3)司法助理员

《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基层人民政府是乡、镇,设司法助理员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

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办法是吸收参加法庭调解案件,旁听审判案件,指导分析案件,总结交流经验等。

二、人民调解工作基本原则


依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有三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

即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依法原则主要表现为:


1.受理和调解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调解纠纷要以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

3.调解达成的协议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自愿平等原则

《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能采取任何强迫措施。这一规定即自愿平等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表现为:

1.调解组织受理纠纷时,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前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时,调解委员会不能强迫调解。

2.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原则。

3.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必须双方同意。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不得经未以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民调解的程序和方法

(1)人民调解的程序

1.受理纠纷;

2.调解准备

3.进行调解

4.达成协议

5.调解结束

(2)调解方法

调解方法主要有:教之以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礼,喻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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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5: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