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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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调解组织形式(1)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2)人民调解员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为人公正;(二)联系群众;(三)热心调解工作;(四)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五)成年公民。" (3)司法助理员《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基层人民政府是乡、镇,设司法助理员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 二、人民调解工作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即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依法原则主要表现为:
(二)自愿平等原则《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能采取任何强迫措施。这一规定即自愿平等原则。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不得经未以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民调解的程序和方法(1)人民调解的程序1.受理纠纷;2.调解准备 3.进行调解 4.达成协议 5.调解结束 (2)调解方法调解方法主要有:教之以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礼,喻之以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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