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采光权
分类
解答

一、采光权的内涵与性质

(一)采光权的内涵

采光权(也称为日照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得日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它构造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

分析采光权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采光权具有以下特征:

1.采光权的主体是相邻者,具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2.采光权的客体是相邻者基于相邻关系而应当获得的日照利益。

3.采光权的内容是限制邻人不动产的距离或高度。

4.采光权的本质是为了自己的便利而限制别人的权利。

(二)采光权的性质

我国对采光权的规定最早见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在最新的<<物权法(草案)》中对采光权也有相关规定。采光权是相邻权的一种,相邻权就是“法律为谋共同生活之调和,对于双方所有权之权能加以限制,或禁止一方于其土地上为一定行为或令邻人容忍他方为一定之行为,其性质为法律上的限制”。

从卫生角度上分析,阳光的照射,会引起人们的各种光生物学反应,促进身体的新陈代谢。

采光权纠纷的发生,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情形:违法建筑遮挡合法建筑的采光日照,经规划许可的合法建筑遮挡相邻建筑的采光日照。

二、采光权赔偿标准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有两种计算公式,均是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一种计算方式是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以及同样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补偿数额,两项相加作为赔偿总数:


低于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赔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分钟)×补偿单位(元/分钟/平方米)×居室(客厅)的面积(平方米)

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数额,依据《规范》的规定,将遮挡采光的时间,以不同时间段确定一个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作一次性补偿;低于国家标准的计算赔偿数额:
赔偿单位(元/平方米)×居室或客厅面积(平方米)

三、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您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求。

四、解决采光权纠纷的两个关键问题

解决采光纠纷必须把握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采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判断问题

我国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权侵权,法律条文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同时,采光问题还牵涉到建筑物所处的地理位置(南方、北方)、整体布局是否同纬线平行、两建筑之间有无建筑夹角、所处地区的气候带、是否处于旧城改造区、太阳高度角以及日照影长率等非常复杂的建筑专业问题,这也给处理采光权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二)采光权受到侵害后的赔偿标准问题

我国法律不但对于采光权侵权界定标准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而且采光权侵权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应赔偿多少损失也没有具体规定。这就牵涉到法学理论的一个基本判断,影响采光的行为到底是一种侵权行为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是侵权行为,损失如何计算?如果是违约行为,违约金又应当如何计算?如果没有构成采光权侵权,但是确实损害了邻人的采光,是否适用补偿制度进行补偿?如果适用,怎样确定补偿标准?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7 6: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