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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立案规定?
分类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解答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立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立案规定, 是: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非法提供,就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信用卡信息是指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可透支消费的银行卡。综合来看就是指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违反法律法规的罪名。

二、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犯罪分子存在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信息情况,对于上述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严格基于不同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办理,达到不同情节的判决情况是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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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6: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