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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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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房地产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判决等原因致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地产权属情况变化后的转移登记。

注意事项

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所购买的房产为新建商品房应提供的材料:

  1、经过商品房预(销)售办公室备案的购房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

  3、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买方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买方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函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二手房买卖过户需要的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身份证明等。

  (三)需过户的房屋属于赠与性质的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经公证处公证的《房屋赠与公证书》;

  3、赠与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需要代办的,另出具《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过户房屋属于继承的所要提供的、包括房屋所有权证、经公证处公证的《继承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

登记程序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登记材料包括: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人:(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个人申请人:(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转移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9)"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5、存量房屋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8)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7、房屋赠与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房屋交换

(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6)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10、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11、房屋拍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3)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证;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的);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符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的,一般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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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