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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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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主要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定敲诈勒索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额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2、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3、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
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最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绑架罪的认定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 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 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三、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定

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

  1、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2、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 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 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四、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界定案例评析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都危及了公民的人生权利或者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这两点相同。由于两罪之间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以 绑架为借口但没有实施真实绑架行为、然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准确定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下面笔者从一则案例来阐述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 的区别。
案情
王某与吴某在狱中结识为好友,两人各自出狱后均无正当职业。某天,两人于街头偶遇,谈起各自如今的生活,均感到十分不如意。于是,两人合谋搞点钱用。王某提议,可以通过绑票搞点钱花,并且向吴某透露其有个远房叔叔高某十分有钱,可以通过将其儿子高小某绑票而向高某索要赎金。吴某欣然同意。于是,两人经 过商议,决定实施较为“文明”的绑票行动:由王某将高小某骗出,再由吴某打电话向高某索要赎金。第二天下午,王某找到高小某学校,以请他上网为由将其骗至 郊区的一处网吧,而高小某愉快地接受王某提供的免费上网的机会,在网络世界里尽情遨游,丝毫不提回家的事。吴某在王某得手后,立即与高某联系,声称高小某 已被绑架,要求高某必须于当晚十点前支付两万元,否则将撕票。
分歧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绑架罪。理由是王某与吴某绑架高小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绑架罪的定义,故因定为绑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与吴某的行为并没有实施直接的绑架行为,行为人并未实际控制被绑架人,被绑架人也未失去人身自由。故 二人的行为只能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且二人所实施的行为与一般的敲诈勒索罪有所不同,同时触犯了刑法诈骗罪的规定,但属于法条竞合,应从一重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与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 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其中,最主要的特征是绑架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使被绑架人失去人身自由。本案中,王吴二人所实施的 行为与一般的绑架行为有所不同,我们称之为“文绑”。这种“文绑”与绑架罪的形式要件极为相似,而它与绑架罪唯一的区别是行为人并未实际控制被绑架人,被 绑架人也未失去人身自由。如果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了被绑架人,使被绑架人失去人身自由,则应定绑架罪。而在本案中,王某实际上并未控制高小某,而只是通过 欺骗的方式使其“自愿”留在网吧,高小某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当然,如果在这一过程中高小某想要回家,而王某通过暴力或胁迫的方式迫使其不得不留在网 吧,则应定绑架罪。
第二,王某与吴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基本结构是:行为人 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最后行为人取得财产。本案中,王吴二人为了索取赎金,向高某发 出将对高小某实行撕票的威胁,使高某心生恐惧,并基于这种心理而向王吴二人支付两万元。王吴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当 然,本案中王吴二人的行为也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然后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最后导致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本案中,王吴二人谎称已经绑架高小某,高某信以为真,基于自己儿子被绑架的事实,而决定向 绑匪支付两万元。王吴二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因此,本案中王吴二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 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来后发生的,新的《解释》中规 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以前的两万元提升到现在的三万元,故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完全一致, 本案定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皆可。如本案发生在新《解释》出台之前,则必须定为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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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