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输毒品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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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运输毒品罪的构成(一)本罪主体运输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是年满 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 均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 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既可以是一般公民, 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是年满 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未满 16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的, 不构成共同犯罪, 对于此类行为应当依照间接正犯处理。 (二)本罪主观方面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运输的是毒品, 而有意去实施毒品的行为,过失的 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 客观上却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 则不能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 发生这种情况, 一般是由于不知道他人所交带运的东西是毒品, 或毒品已经他人伪装, 不知道所带东西里面藏匿毒品。至于构成运输毒品罪是否还必须同时具有犯罪的目的或者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 不能一概而论, 要根据具体的运输毒品行为而具体论定, 在司法实践中, 大多数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观上都具有通过帮助他人运输毒品, 达到牟取非法利润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 但是, 也不排除有少数出于亲情和朋友义气, 明知对方所托的东西是毒品, 仍然同意帮助其运输的。 (三)本罪客体运输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进 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 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严禁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 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运输、生产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 运输毒品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前,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在我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兴驻规定了联合国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且根据我国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药品种类。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同时还明确将“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中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 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四)本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运输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 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 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例如,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由于某种原因, 又将毒品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毒品。 二、运输毒品罪与非罪的界限(一) 运输毒品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在临床实践中, 鸦片、 吗啡等毒品是某些药品的主要原料, 根据我国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和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凡是根据医疗、 教学、 科研等的需要, 经政府特许从事买卖、 运输、 制造毒品的是合法行为。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 毒品与药品的界限在于是否超过了国家的管制范围, 在国家管制范围之内的是药品, 而超越了国家的行政管制范围的则为毒品。因此, 在处理毒品案件时, 要注意从主体资格、 目的、 用途等方面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二) 运输毒品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虽然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运输毒品罪在毒品数量上没有下限的限制, 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这是否意味着运输极少量的毒品都要构成犯罪呢? 关于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依照新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 但书 ”来进行处理。根据新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 ”的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运输毒品罪, 即行为人运输毒品的行为, 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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